编者按:本网再次收到江西省瑞金市象湖镇桔林村天子岽24号村民:钟玉娇(女),控诉遭遇房屋被象湖镇镇政府等部门工作人员违法强拆及暴力行凶致伤的实名举证控诉求助信;现将求助人递交的事实依据(信件内容)等,原文刋发如下: 举告求助信 尊敬的全国各级新闻媒体单位: 记者同志: 我是江西省赣州市瑞金市象湖镇桔林村天子岽24号村民:钟玉娇(女);今日本人实名举证向各级媒体新闻单位举告求助家里房屋遭遇暴力强拆及在强拆中被参与强拆人员暴力殴打致伤残的“血腥恶性刑事事件”,恳请各级媒体记者、工作人员派员前来我家(事发地)调查核实,并给予法律援助及全媒体曝光,是感盼! 一、被强拆前房屋的原貌 二、房屋内物品被侵毁大致清单 三、被政府强拆及抢夺去的物品存放数年后已破烂不堪,且将本人家中物品丢弃于一废弃民房内,见下图: 四、事件原由 1、2023年3月份,瑞金市象湖镇政府的工作人员,来到桔林村找到本人家中,说是瑞金市人民政府与赣州市九○九地质勘探大队要进行土地置换,房地产开发商要在此区域(我村境内)开发楼盘进行销售,需要征收本人位于桔林村五公脑村小组区域内的住宅;本人被强拆前的住宅占地面积第一层为340㎡,第二层为280㎡,两层合计620㎡的砖混结构房屋; 2、2022年12月16日,瑞金市自然资源局将一份“瑞自然限拆字”(2022)20号《限期拆除通知书》送到本人手中; 3、本人对瑞金市自然资源局所下达的《限期拆除通知书》中所罗列认定的本人住宅房屋系违建的决定,而表示质疑与不服; 4、为此,本人向瑞金市人民政府申请进行行政复议; 5、之后,瑞金市人民政府在收悉本人所递交的材料后,进行了依法核查,最后对瑞金市自然资源局作出的违法错误的行政决定给予了撤销; 6、2023年4月12日,瑞金市自然资源局竟无视上级政府的纠正告知,竟又再次“践踏法律,违法滥权”的又再一次下发了一份“瑞自然限拆字”(2023)412-3号《限期拆除通知书》,且要求本人必须在2023年4月19日前,自行将住宅房屋进行拆除,配合桔林村委会和赣州市九○九地质勘探大队的置换工作; 7、本人面对瑞金市自然资源局的工作人员,进行了据理辩驳与拒绝自行拆的决定回复,同时声明奉告瑞金市自然资源局一次次的违法滥权行为是“公然践踏法律,公然滥权,公然挑衅党中央、无视上级政府,公然侵害公民合法财产与权益,是严重的违法违纪与犯罪行为”的回复; 8、为此,本人又再次向瑞金市人民政府提出了行政复议申请,并向瑞金市自然资源局提交了答辩书; 9、然而,瑞金市自然资源局在收悉本人提交的答辩书后,在未与本人沟通及告知将对本人住宅房屋无法无据进行强拆这一违法行为决定和赔偿安置必须先到位等必须做在征拆决定工作之前,从而进行强拆决定; 五、暴力强拆时间及部分未被强行删除的视频截图 1、2023年5月11日上午9时多,以瑞金市象湖镇人民政府、瑞金市自然资源局、瑞金市房屋保障安置中心等多部门组成,共出动100多号人员,强行冲入本人家中,指挥挖掘机对本人住宅房屋进行强行拆除,致使本人家中财物尽毁于废墟内,这一行为不亚于“日本鬼子进村扫荡,场面之暴力与恐怖”,无语言形; 2、上述部门参与对本人住宅房屋进行暴力违法强拆人员,所有参与者都是在瑞金市象湖镇人民政府镇长:黄胜军和副镇长:刘海明为首(暴拆指挥员)的“妄法无知”下,把召集前来的所有人员,早已周密计划与部署安排分工的前提下,分别派员对本人住宅房屋区域采用人墙围堵的把控方式,机械操作手段对本人住宅房屋进行强拆; 3、这次血腥暴力违法强拆的犯罪行径,瑞金市象湖镇人民政府是“有预谋、有计划、有安排、分工明确、不计后果、践踏法纪、公权滥用、层次分明”,已然是不达目的不罢休的愚旨所驱使; 4、在违法暴力强拆过程中,一部分人对本人及家属誓死捍卫自身财物不被违法侵害时,公然有数人一对一的对付我及家属,采用围压推搡阻止我及家属保家卫权; 5、在此过程中相关参与强拆人员不仅对自己“愚昧无知、违法犯罪”的行为不知停止,更不计后果,不知公权属性与不计事件后果,对我及家属进行“谩骂与恐吓”,旨在阻止我及家人保家卫权失败,而其暴力违法强拆成功后,各自获取“耻辱与违法、违纪”的“升迁加薪”之罪行; 6、在暴力违法强拆过程中,本人已年逾百岁的公爹婆母两位老人,竟同样遭遇了这帮泯灭人性、丧失党性政品的违法强拆人员的“非法拘禁”,公然将二位老人强行拉出房屋“进行隔离”,完全不顾及老人的生命安全与身体伤害; 7、为此,本人及丈夫眼见自己百岁老父老母的人身安全已然受到严重的侵害及辛苦了大半生、省吃俭用积累下来的合法财物即将完全毁于一旦,出于人性的本能,必然誓死抗争与自保; 8、然而在一群“重械装备、有计划、有安排、分工明确、假公济私、践踏法纪、公权滥用、与民争利、凌驾法纪之上”的“所谓公职人员”,其恶行已然超越日本鬼子“血洗村寨暴行”的一群无人性的强拆人员,我们的抗争尤如“泥牛入海,无声无息”的; 9、在这次强拆过程中,那天正好老天对此暴行也发怒,对受害者表示“怜悯”,突然下起“倾盆大雨”,图中所示是“这伙强拆人员冒雨强拆及搬运我室内物品”图片; 六、暴力行凶殴打本人致伤图片及入院证明 1、参与此次违法强拆的人员,见本人及家属“以命相争”,其中有六七人强行将本人推搡倒地后,将本人强行拖出房内;本人誓死抵抗,这帮泯灭人性的畜牲不如的东西,竟又再次将本人双手反扭及将身体反架起,强行将本人推架出屋外; 2、因受到暴力违法犯罪手段伤害所致,在此过程中,导致本人左胳膊骨折(后经入院治疗,才得以保住了这只左手;因胳膊肱骨骨折,已安装钢板、钢钉,至今未拆,可能将陪伴本人终老); 3、此违法犯罪暴力强拆及伤人的血腥事件发生时,正好有在场目击证人,名叫:曾冬发,她全程目睹了整个过程(有证人证词为证); 4、为了保家卫权,捍卫自己家人的生命人身安全及财物不受不法侵害,本人儿媳在强拆人员强入我家时,已用手机拍摄记录了整个过程; 5、然而这伙泯灭人性、党性政品丢失的强拆人员,为了阻止我们把拍摄记录下的其违法犯罪行径发到网上,竟然强行夺走了我家人的手机,并将所拍摄到的内容(视频)给予了删除,旨在销毁证据、掩盖其违法犯罪恶行; 七、房屋历史属性真相及强拆原因 1、本人住宅房屋所在区域历史悠久,自爷爷、奶奶辈已安居于此;本人现有一家十三口人均居住在一个屋檐下,四代同堂而居; 2、瑞金市人民政府为了所谓的城市发展需求,不切实际,严重地与党纪国法相违背,公权滥用,与民争利,不切实际地胡乱安排; 3、领导为了个人的“仕途升迁”及“不可告人”的利益输送,相关职能部门为了迎合领导的决意,也同样是与上级领导意图相符,权利交换,从而引发了本次不该发生的“恶性违法违纪刑事犯罪”的暴力强拆事件的发生; 八、血案发生后依然选择理性依法依据维权 1、暴力违法强拆,损毁本人家中合法财物及伤及本人的恶性刑事事件发生后,本人虽说是一名农村妇女,但基本的法纪和伦理道德还是知悉与恪守;为此,并未因瑞金市象湖镇为首的违法暴力强拆部门人员的违法犯罪无法无知的所谓公家行为,而采用暴力报复有关单位及参与人员采用走极端的行径维权复仇; 2、本人及家人一直采取引用法律赋予每一个公民的权利及事实依据,在这两年多的时间,频繁的依法举证奔走于政府各职能部门之间,进行信访求助,旨在获得应有的赔(补)偿; 3、然而,一切事与愿违,无数次的奔走信访求助,均如“泥牛入海,无声无息”; 4、更可气的是,本人奔走于各部门的此阶段(时间里),遭遇诸多次冷嘲热讽与百般刁难,这种结果的发生,公然是对全国人民、对法纪、对公权力、对党中央、国务院的挑衅,更明摆着是将公权力(公务位置)错误地曲解,亦是对法律、法纪的敬畏无视、践踏与沦失; 九、举告维权事实和理由和法条支持注解 1、本人住宅房屋是拥有合法的使用权; 2、本人于2007年本人住宅房屋原址是本村民的猪圈(舍),后本人从其手中购买,并进行了加建,共计620㎡;2022年,瑞金市人民政府因房地产开发建设,将本人的住宅房屋纳入征收范围;根据瑞金市人民政府2017年市政府收储地(象湖镇桔林村)项目土地征地告知书和《2017年瑞金市政府收储地(象湖镇桔林村)项目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本人应得到包括被征收房屋及附属物品等相关补偿款、安置补助费和社会保障费在内的合理征收补偿; 3、另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征拆部门还应支付因此造成被征收人的搬迁费、误工费等费用,一并及时足额补给; 4、然而,截止到今日,瑞金市自然资源局为代表的行政执法部门单位(机构),依然继续“渎职枉法、违背事实、践踏法纪、颠倒真相”,把本人被其强拆、强征与霸占去的住房认定为违章建筑物,这个是完全的黑白颠倒; 5、征地拆迁注释:2008年《城乡规划法》立法以前,无论城乡任何区域、任何一区域民众所建的房屋,都是没有房产证的和违建这一个“不符实际的说辞”;任何一级政府、任何单位部门如若采取暴力强征、强拆,都是系违法、违纪的犯罪行为; 6、在征拆过程中,若安置不到位(或者未补、不补偿及少补)都系违纪违法行为;凡是假借开发之需和无证论,搞形式上的庸腐,进行一刀切式的强征强拆均系严重违纪违法行为; 7、在征拆过程中,采取“虚构、伪造手续、克扣征地款项和公权滥用、隐瞒事实”,均系违纪违法行为;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出现低补高卖的行为系严重的违纪违法行为; 8、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凡以“无证、违建”之名,对民众的房屋及设施采用“一刀切式”的强征强拆系列行为,均为严重违纪违法行为; 9、在征拆过程中,如出现“假公济私、利益输送、以权谋私、公权滥用,导致事情后果发生,而不及时止损及纠错的系列”违纪违法行为,均需承担民事与刑事及法律责任; 10、在上述执政履职行为中,出现上述行为,都应得到法纪的严肃的惩处; 11、国家相关法律已明文规定,所有的征拆行为都应该在国家法规条令框架许可内和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下,依法履职行政,执政为民,才有权对相关被征拆的单位个人进行合法、合理的征拆,而不是“越权、权力滥用、践踏法纪、与民争利、进行暴力强征强拆”,如若偏背,这已然是严重的“违纪、违法与犯罪”行径; 12、根据国务院相关法律注解,2008年《城市规划法》前建筑的房屋棚舍等不能均全部认定为违建;这个是自然资源部还未出台“新法规条令”;所以,如果地方任何一级政府职能部门将此认定为“违建”,是无法无据依持的; 13、相关法律已明文注解,2008年前的房屋棚舍(圈、场地)等,虽然没有规划证,但确是因历史遗留及相关法律还未出台(健全)之时期,这个注解在《中央一号文件》中明确详细地进行了阐述; 14、所以,任何一级政府、职能部门均不可以搞“一刀切的方式”进行强征与强拆,征拆方如果违反中央一号文件精神(法令),则需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及后果,并对被强行征拆的受害人,应当给予“足额赔偿”,并承担由此涉及的法律后果(追问责的惩处); 15、中央一号文件明文规定,市、县(区)两级政府,是无权作出行政复议审批决定(批复)的;必须是省级人民政府才有此资格与权力,否则是公然的“越权、滥用权与违法、违纪与犯罪”行径,相关执行单位(部门)领导(决定)与参与者,因此必须承担相关法纪责任; 16、中央一号文件同时注解,若经调查核实确定,已将征收人(方)的建筑物认定为违建物后,强拆的权力按《土地管理法》在人民法院,在法院履行完核查认定无误无异议及履行完程序,才可下达强拆通知法律效令; 17、例如:第一历史遗留的无证房,在建的时候相关法律不健全,而自然资源部在出台系列法规条令在后,这个是事实;第二经村集体同意建构的房屋(农用养殖棚舍场地),不能认为违建; 18、然而,本人在从邻居手中购入其原系养殖场地的圈舍后,为了家人生活需要,从而进行了加建,在那个时间(时期)相关法律条令还未出台及在加建中,有关部门亦未对本人家房屋加建进行劝阻等法律告知行为; 19、本人房屋在原基础上加建十数年后,从未得到任何单位部门对本人房屋存在违建的法律告知和处罚,为什么瑞金市人民政府为了所谓的发展需要出让土地变兑货币与政治梯誉时,罔顾事实,偏背法纪,在无任何法令依据及手续支撑的前提下,搞一刀切,突然袭击式“暴力枉法强征拆”行为,这个罪实是令人发指与公愤的; 20、同时,《城乡规划法》实施前,所有的建筑物是无需办证的,那么应该按照合法建筑进行赔(补)偿; 21、中央出台的相关法律条令在考虑到国情实况,拆除要有保证,对于无证房不能搞一刀切式拆,如若要拆除,在审查后,可以通过罚款及补办手续,为保民生的政策,搞一刀切是严重违法的,对于属于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政府将出资修缮给予保障;对于农民唯一的居住房是不能拆除的,必须保证农民的生活居住保障; 22、另外国家相关法律明文规定,违建不是拆迁单一的片面认定而确定;违建不能搞一刀切式随意拆除;如若造成损失,必须依法给予赔(补)偿;如果因为无证而拒绝赔(补)偿,也是违纪、违法的行为; 23、如若需证明违建,必须提供合理、合法、有效的法律依据,而不是因为开发需征地,而偏背法律条令,这个是严重违纪、违法的行为; 24、相关法律有个法律词语:“法不诉及过往”,例如:“今天的约定不能去约束昨天的行为”; 25、相关法律条令明确注解:违法建筑物不是全部(必须)拆除,没有任何一条法令规定支撑; 26、根据《城乡规划法》第64条之规定,对于没有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或者没有按照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建设的,应当是责令限期进行整改纠正,而不是搞“一刀切式”强征强拆; 27、《土地管理法》和《590号文件》里也明确注解:“有证和没证”的注解,所以本人的房屋是合法的,被强征强拆,理应得到合理合法赔(补)偿,并对相关参与执行人员进行追问责及承担刑事责任,是有法可依的; 十、暴力强拆及伤民背后是对公权力的践踏与法纪的沦失 1、依据瑞金市人民政府象湖镇等单位,对必须依法征地拆迁的法旨,不是不懂,而是为了达其与民争利、越权滥权,变成强征强拆;而强拆的本质是其根本利益之争,在为了达到目的,罔顾法纪,不计后果,竟无知地打着“城市提升、改革优先、发展需要”的幌子,实施违纪违法犯罪行径;房屋是老百姓赖以生存的硬件之一; 2、被强征的受害人,作为房屋的所有权人,是最大财产,自古以来均是如此;不单单人类如此,大自然的动物又何尚不是如此呢? 3、举例比如:你拿树枝去捅鸟窝,你把鸟窝给捅毁了,鸟儿就此没有了居住地方了,还不允许它们鸣叫几声吗? 4、强征强拆老百姓的房屋时,老百姓出于对自身合法财产的捍卫保护,本能地作出反抗,这个有情可原的;无论怎样都应该给予老百姓合理合法的赔(补)偿; 5、强行拆除那也必须是获得人民法院审理确认后、下发强行拆除通知书的裁定后,有关部门才有权代为行使强制拆除的行为; 6、在这个前提下,如若任何单位(机构)部门偏背此法律规定,那么一切行为都是“违纪、违法与犯罪”的行为; 7、被害方有权维护自身的权益,向有关部门进行索赔、对相关责任人(领导)与参与者进行控诉、要求执纪机关进行追(问)责及获得应有的赔(补)偿; 8、鉴于瑞金市象湖镇人民政府、以黄胜军镇长和刘海明副镇长等为首的多部门(领导)、具体参与计划实施者等公权力部门单位,“罔顾法纪”,对本人的房屋及屋内物品强拆与损毁的同时,更是无视老百姓的“生命与财产”合法安全与权益的恶性“刑事恶果”已然发生,所有参与人已然构成了“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故意伤害罪、滥用职权和玩忽职守罪、抢夺罪、寻衅滋事罪”等罪行,应当对参与本次暴力强拆及伤民的主要领导(相关责任人)及参与者,按上述法律条款进行依法追问责法办,方能彰显法治公平与正义; 9、这起暴力强拆及打伤村民(被强征房屋人)事件,看似政府行为,其实不然!这是典型的的“违法犯罪行径”!国家现有及往期(更止的法律条令),查烂了也找不到有法可依可护的“法条支持”,可以“公权滥用,践踏法纪,与民争利”的法令注解!然而,瑞金市人民政府(瑞金市象湖镇政府的个别主政官员及愚昧无知的下属),同流合污,拍脑袋决定,不顾后果,罔顾事实,凌驾法令,采取血腥残暴的“违法犯罪”手段,对公民的合法财产,在无法条所持护的前提下,所作出的发指行径结果,是公然的与党中央对抗,是严重的抹刹法纪,是严重的与党中央提出“依法治国”精神指示和现有法条声注的抵抗,亦是对“红色政权发源地,新中国成立的摇篮”的“沾污与抹黑”!这种不法与发指行径,如若得不到“法纪”公平的“查惩”,那么,瑞金这块红色“圣地”,不知还将出现多少发指公愤的恶性“侵伤民众与践踏法纪”的事件发生!那么“依法治国,共创和谐,共守法治”的号令,将成为“耳边风,风中云”,瑞金则成为了“法外之地”,中国共产党失管,管不了的“境地”! 十一、艰难屈辱的漫长无期控诉之行 本人在这两年多的时间里,奔走于司法机关,进行控诉与要求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追责与索赔,至今均无果; 十二、公安及检察机关受理信访信息登记 十三、律师介入调查后的真相与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的认定事实 1、为此,本人特聘请了北京创为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代为助力本人进行法律援助控诉; 2、北京创为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同志在收悉本人提交的有关材料(证据)后,依法依据核实后,已按流程(程序)向赣州市人民政府、瑞金市人民政府提出了行政复议有监督履行纠错的告知书的决定; 3、赣州市司法局行政复议科在收悉本人聘请的律师所发的法律文书后,对此事件进行了核查与回复;回复内容认定瑞金市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作出的决定与参与行为“是错误的,是违法的”,应当撤销与纠正; 4、然而,瑞金市人民政府无视上级政府依法依据作出的法律规定,其为了掩盖已然犯下的“严重违纪、违法犯罪”之实,公然又“无视批复,竟又变着花样,钻取他们所认为可行的法律空子,再度罔顾事实,背离党纪国法与民心,继续一错再错地坚持自己已然公知的违法错误决定”,这种行径是“无法纪、无敬畏、无视公权”的发指行径; 5、为此,本人所聘请的律师本着对当事人负责和对职业使命的担当,又继续发送辩驳法律文书给赣州市司法局行政复议科和与瑞金市人民政府所属有关单位,进行沟通调处; 6、基于瑞金市所属的特殊地理位置及政治影响力,本人虽然是一介村民,且遭遇了如此巨大的不法侵害,本着对法律公平的信任和对家乡的眷恋,特委屈求全,只想瑞金市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自此能“憣然醒悟”,不再出现有损享誉海内外的“政权发源地红色故都”美誉之称号,再而严重影响“广大人民群众对政府的公信力的质疑和干群关系”的恶化升级,对社会“法治久安、和谐稳定”受干扰的因素下,本人祈求各级新闻媒体单位派员前往瑞金市人民政府、有关单位部门进行核访调查及曝光,并责令相关单位敢于正确认识错误,及时“纠错止损,切实履行好人民群众赋予的公权力,执政为民,权为公所用”; 十四、阴阳行政执法为哪般 1、图片所示即是名为桔林村村民共同出资筹建的“小康楼”门店及住房 2、2001—2003年,桔林村委号召全村村民出资,共同建造名为“小康楼”,自开工建成至今,瑞金市人民政府、象湖镇人民政府、瑞金市自然资源局及瑞金市城管局等部门,在这长达二十几年里,无一部门、无一人对此提出认定为“违建”物; 3、且我们村民已向相关部门交付了报批建设费用;请问:瑞金市人民政府、象湖镇人民政府、瑞金市自然资源局及瑞金市城管局等部门,为何单独对我家房屋作出“违建”的认定,法律依据是什么?这显然是“选择性执法和趋利性执法”,更是对法律条令的“严重曲解与践踏”,必须对此恶劣行径进行严肃“追问责”法办,方能彰显法条的公平与正义; 4、请求关注本人举告事件的全国各级媒体记者同志,对我桔林村委会村民所交付的审批建房费,相关部门将钱的用处流向公示及解释为何长达二十几年,不给办证或不退回费用;如其中存在“暗箱操作、中饱私囊、渎职枉法”等犯罪行为,请求纪检监察部门及司法机关介入审查,对相关责任人依法依据严肃问责查处; 十五、镇政府朝令夕改,企图搪塞蒙混草结违法事实 1、2025年2月19日下午3点49分时,应我村村书记微信通知,要本人得空时专程前往村委会坐坐,在这个时间点,村书记与本人平日里无过多的交往,本人心想:一定是他受到上级领导的委派,试图探听本人对房屋强拆后的具体维权想法(做法);本人心想:身正不怕影子歪,我是受害者,遭遇不法不公的侵害,依法依据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无可厚非;所以于2025年2月20日上午前往了我村村委会办公地; 2、本人到达村委会后,十一点左右,我镇政府党委委员“宋海军”也来到了村委会;他是代表瑞金市象湖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领导干部)的身份,一直负责拆(处)本人房屋一事的具体人员; 3、他向在场的人员述说: (1)他经过调查核实后,得知我村现有居民房屋百分之六七十,都是无证房,这个现象(事实)存在的原因,是“历史遗留问题”; (2)他说经过调查核实后,已将此情况向原任镇党委书记、镇长汇报过,亦在镇党委班子会议上如实反馈(通报)过,已声明镇政府当初认定本人房屋是“违建”的决定是错误不当的; (3)我村村书记在听完宋委员的述说后,毅然坚定地反驳:桔林村境内,所有房屋(含倒塌及被强拆的在内)百分之九十以上都是没有证,系“无完整合法手续”的房屋,这个事实是公然存在;不仅我桔林村,周边乡村情况普遍存在,这个是历史原因及环境下所致; (4)作为我村的村书记,他的话语回复是完全可信及有据可证的; (5)宋委员当着在场人员的面,代表镇政府,有坚守党性政品、本着实事求是的工作态度,令人敬佩;他代表镇政府表示愿意对本人房屋被强拆进行一定的赔(补)偿; (6)宋委员作出的答复依然是没有按照国家法条规定理应赔(补)偿的标准(金额),这背后必然是其领导授意; (7)鉴于此况,本人听到远离法条规定的理赔标准后,毅然坚持镇政府应当按国家法条规定执行,否则拒绝沟通及继续控诉维权; (8)本人坚信:依法治国的今天,国家相关法条明确规定(注解)对征拆的赔(补)偿标准及违法追(问)责的法令精神,不可能成为“一纸空文”;瑞金市不是“法外之地”,也不是“罔顾法纪、党性政品沦失”官员的“避罪天堂”;本人坚持不懈、不惧不畏地将继续依法、依据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直至“合法权益得到法条所支持的兑付止”; 十六、维权控诉的法律条令依据 1、根据《宪法》第二条、第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和第四十一条,我国公民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建议与监督的权力;《民法典》第1025条之规定阐释,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和舆论监督等行为,而影响了他人的名誉,无须承担相关责任;《信访条例》、《刑事诉讼法》、《物权法》、《国家赔偿法》、《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刑法》、《治安管理条例》以及国务院在全国人大(立法机关)征求全民意见和结合中国新形式下的国情,出台的国务院590号令(一号文件精神)、53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实施条例》要求所示,任何一级政府部门在征拆过程中的行为,若出现下列行为,均予认定为严重的“违法、违纪、犯罪”行为; 2、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一条之规定,“采取暴力、威胁、断水、断电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需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相关责任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违法强拆必须要赔偿损失及支付赔偿金”; 3、根据《公务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针对在强征强拆违法行为发生后,负有责任的“公职人员”对待被侵害人,采取“踢皮球”的方式,是“滥用职权,不作为、乱作为”的违法违纪行为,致使被侵害人(对象)工作与生活陷入困境及诉求得不到及时兑付保障,这是严重的违法违纪行为;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的问题(案件)诉求,久拖、压制与不办理,应当依此条例之规定进行追(问)责与法办; 4、依据公安部《五条禁令》、《警察法》等作为国家执法专政机关公职人员,请严格遵照国家相关法条禁令,必须不折不扣服从国务院指示,必行与必守的法条禁令指示注解,迎合十四亿人民群众的共同祈愿,聆听百姓呼声;共同与广大人民群众心连心,鱼水情,共命运,共同不折不扣地遵循与构建“法治、和谐、公平、正义与政通人和的和谐法治氛围”;正确履职,不滥用职权,枉法乱纪,骚扰打压合法公民的诉求及放过已然犯罪的不法分子,这才是真正“执政为民、执法为公”; 5、请涉事事件地的执法行政单位领导及公职人员,千万记得,不可公权滥用、枉法乱纪,给正义之士和受害之人,扣上莫须有的口袋罪名“寻衅滋事”,这条早已本该废除的“荒谬罪名”,从而为了遮掩“公权滥用,脱逃罪责”而惯用的“伎俩”,这个是必将被广大人民群众所愤唾的,也必将永久地载入“法治沦丧后的耻辱柱上,遗臭万年”; 6、请瑞金市执法行政机关领导及公职人员千万铭记,别让党徽及警徽“蒙尘”与“蒙羞”;这个代价是惨重的,更是对“无数为新中国成立,抛头颅,洒热血”的无产阶级勇士们的亵渎,亦是全国人民的“公敌”; 7、《宪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凡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每一位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国家出台相关法律是为了尊重和保障人权,任何公民都享有宪法和法律所赋予的权利与保障,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十七、维权请求、追责与索赔如下 1、请求各级新闻媒体单位介入后,责成赣州市人民政府对所辖下级人民政府瑞金市人民政府相关参与与强征强拆本人住宅房屋的“严重违法行径”决定予以纠错止损及给予赔(补)偿; 2、息化不该发生的矛盾及避免因此而不该发生的舆情事态与诉累; 3、按照有关法律条款规定,给予本受害人财物遭受侵毁及被殴打致伤的合理合法的经济补(赔)偿; 4、对相关单位责任人及领头参与者进行“法纪追责”,并对其已然涉犯的法律,依据相关法律条令注解进行“惩处”,以示公平正义; 5、请求各级媒体新闻单位前来事件地的同志同时告知瑞金市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的负责人为了避免事件升级恶化,再度制造更多、更大的政群关系矛盾升级及避免浪费国有资源(财物)不该发生的流失与诉累及因事件地政府领导人全然认为“一手遮天,无法无天”的错误思想; 6、事情在媒体介入与曝光后对红色故都瑞金政府机关、职能部门枉法行政,予以监督纠正后,重塑红色政权发源地的光辉形象,督促瑞金市各级政府及职能部门领导及公职人员,自此切实“依法行政,忠诚履职,敢于纠错,杜绝与避免再度发生“枉法滥权、与民争利的暴力伤人的恶性事件的发生,携同民众真正和谐共处,共构法治久安的社会氛围”,是主旨! 编 辑: 张 芳 玲 一 审: 向 娇 连 二 审: 段 绪 政 核 发: 朱 海 荣 微信扫一扫,阅读更方便^_^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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