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西峡法院丁河法庭通过耐心细致的调解工作,成功化解了一起因货物丢失引发的物流服务合同纠纷案件。该案不仅高效地化解了矛盾,更通过以案释法给当事人上了一节生动的普法课。 案情回顾 2024年,薛某委托某物流公司运输一件价值6000余元的货物,但未选择保价服务。后薛某称收货人未收到货物,要求物流公司全额赔偿损失;而物流公司则坚称货物已送达,拒绝赔付。因双方无法协商一致,薛某诉至法院,要求物流公司按货物原价赔偿。 释法析理明责任 案件诉至丁河法庭后,承办法官在审阅了案件材料后发现双方提供的证据均存在不足:薛某无法提供能够认定货物实际价值的充分证据,而物流公司提交的证据无法认定薛某的货物已经送达指定收货人。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物流公司作为承运人,若不能证明已妥善履行送达义务,需承担货物遗失的赔偿责任;但薛某未对货物保价,赔偿金额需结合合同约定及实际损失综合认定。 法官在庭审中向双方释明法律,根据《快递暂行条例》及《民法典》第八百三十三条,未保价快递的赔偿通常以运费倍数或合理损失为限,若寄件人无法证明承运人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全额索赔难以获得支持。通过详细解读法律条文,薛某逐渐认识到自身未保价的风险,物流公司也意识到其未尽到充分告知和留证义务的问题。 柔性司法解心结 为实质性化解矛盾,法官采取“背对背”调解模式:一方面向薛某释明诉讼风险,引导其理性主张诉求;另一方面督促物流公司反思服务流程漏洞,主动承担社会责任。经多轮沟通,法官从“法、理、情”角度引导双方进行调解,最终,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让,达成了调解协议,物流公司当庭向薛某支付1500元赔偿款,薛某放弃其他诉求。 法官提醒 随着电子商务的蓬勃发展,快递服务已成为社会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环。在此提醒广大消费者:邮寄贵重物品时要选择正规的快递、物流公司,且最好选择保价服务,妥善保存快递单据及商品价值凭证。同时,快递、物流企业应规范、完善运输管理及风险告知制度,将《快递暂行条例》第27条规定的保价规则提示义务落到实处,切实提高企业的责任意识。(李凯 王晶雅) 微信扫一扫,阅读更方便^_^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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