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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西峡法院:未保价丢货起纠纷 法院释法促和解

2025-4-18 16:19| 发布者: 星辰火焰| 查看: 11384| 评论: 0|原作者: 王晶雅|来自: 西峡法院

摘要: 近日,西峡法院丁河法庭通过耐心细致的调解工作,成功化解了一起因货物丢失引发的物流服务合同纠纷案件。该案不仅高效地化解了矛盾,更通过以案释法给当事人上了一节生动的普法课。‌案情回顾‌2024年,薛某委托某物 ...

近日,西峡法院丁河法庭通过耐心细致的调解工作,成功化解了一起因货物丢失引发的物流服务合同纠纷案件。该案不仅高效地化解矛盾,更通过以案释法给当事人上了一节生动的普法课

‌案情回顾

2024年,薛某委托某物流公司运输一件价值6000余元的货物,但未选择保价服务。后薛某称收货人未收到货物,要求物流公司全额赔偿损失;而物流公司则坚称货物已送达,拒绝赔付。因双方无法协商一致,薛某诉至法院,要求物流公司按货物原价赔偿。

释法析理明责任

案件诉至丁河法庭后,承办法官在审阅了案件材料后发现双方提供的证据均存在不足:薛某无法提供能够认定货物实际价值的充分证据而物流公司提交的证据无法认定薛某的货物已经送达指定收货人。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物流公司作为承运人,若不能证明已妥善履行送达义务,需承担货物遗失的赔偿责任;但薛某未对货物保价,赔偿金额需结合合同约定及实际损失综合认定。

法官在庭审中向双方释明法律根据《快递暂行条例》及《民法典》第八百三十三条,未保价快递的赔偿通常以运费倍数或合理损失为限,若寄件人无法证明承运人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全额索赔难以获得支持。通过详细解读法律条文,薛某逐渐认识到自身未保价的风险,物流公司也意识到其未尽到充分告知和留证义务的问题。

柔性司法解心结

为实质性化解矛盾,法官采取“背对背”调解模式:一方面向薛某释明诉讼风险,引导其理性主张诉求;另一方面督促物流公司反思服务流程漏洞,主动承担社会责任。经多轮沟通,法官从“法、理、情”角度引导双方进行调解最终,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让,达成了调解协议,物流公司当庭向薛某支付1500元赔偿款,薛某放弃其他诉求。

法官提醒

随着电子商务的蓬勃发展,快递服务已成为社会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环。在此提醒广大消费者:邮寄贵重物品时要选择正规的快递、物流公司,且最好选择保价服务,妥善保存快递单据商品价值凭证。同时,快递物流企业应规范完善运输管理风险告知制度《快递暂行条例》第27条规定的保价规则提示义务落到实处,切实提高企业责任意识‌。‌(李凯 王晶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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