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机驾车发生事故后,未在现场等候交警部门处理,且事发后30多个小时才联系保险公司,事发第三天才到交警部门配合调查。现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支付15万元保险金,法院会支持吗? 基本案情 2023年5月1日凌晨1时许,范某报警称,其驾驶车辆撞上公路护栏。5月2日,范某向其投保的A财产保险公司报险。5月4日,范某在交警部门接受询问时称,事发后其妻驾驶轿车载其到医院接受治疗,二人均拨打过报警电话。但在5月1日至5月4日之间,交警部门一直联系不上范某及其妻子,在医院也并未找到两人。之后A保险公司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驾驶人在事故发生后,未及时通知保险公司,致使本案的案件性质无法确定”为由,拒绝了范某的理赔申请。范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A保险公司支付15万元保险金。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范某提供的诊断证明书不能证明其因案涉事故受伤而造成其必须立即离开现场接受救治的严重后果;即使如其所说因伤离开现场,也并不影响其联系交警部门并配合交警部门开展调查。因此,范某未能合理解释其不及时配合交警调查的原因。范某未获得交警部门对案涉事故事实、成因及性质的查明和认定,其本身具有明显过错,应当自行承担相应不利后果。 范某于事故发生后的第二天向保险公司报险,虽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事故发生后48小时内通知保险人的约定,但其通知保险人时车辆已被拖走,事故现场不复存在,在交警部门也无法对该事故事实、成因及性质作出查明和认定的情况下,应当认定构成保险法规定及保险合同约定的“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情形。因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和保险合同的约定,保险公司有权拒赔,法院对于范某有关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的诉请,依法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设置出险通知义务的主要立法目的之一是便于调查取证,及时确定事故性质、发生原因以及损失程度。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并保护事故现场,保障保险公司查勘、定损的权利。如遇特殊情况无法第一时间通知,也应当在紧急情形消失后及时告知,并做好相关证据的保存工作。 如何理解“及时通知”?司法实践一般从主客观两方面进行判断。主观方面,要结合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注意义务及对于事故的反应能力进行综合考虑;客观方面,要判断通知义务的履行是否会影响查清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本案中,范某有能力但未在事故发生后第一时间通知保险公司,且在交警联系其进行调查时未能配合,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性质无法查清。范某未尽到出险通知义务,应自行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需要说明的是,未及时履行通知义务就一定能免除保险公司的理赔责任吗?答案是否定的。如果保险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已经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保险公司仍应当赔付。例如,投保人关于事发过程的陈述与被保险车辆损坏部位、现场树木的被撞痕迹、就医记录的时间可以相互印证,并无矛盾之处,足以对事故发生的过程、成因等作出认定,那么保险公司不能免责。只有当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故意不报案或者逾期报案是因本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且由此导致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无法确定,保险公司才可以拒绝承担保险责任。 对广大车主而言,未及时报警、报险风险巨大。一方面,自行承担事故损失将带来沉重的经济负担,车辆维修、医疗费用等开支可能远超预期;另一方面,在涉及多方事故时,因缺乏权威责任认定,极易陷入责任划分的纠纷,耗费大量时间与精力,甚至可能面临法律诉讼。(李克 王晶雅) 微信扫一扫,阅读更方便^_^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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