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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年完成12部生态环保法律和一个决定制定修改工作 建立健全最严格生态环保法律制度 ...

2021-3-26 21:17| 发布者: 法治建设| 查看: 325225| 评论: 0|来自: 法治网

制定土壤污染防治法、长江保护法、生物安全法,修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森林法,作出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依法推动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决议……短短3年时间里,全国人大常委会共完成12部生态环境保护法律和一个决定的制定修改工作。

“十三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有关生态环境保护的重大决策部署,坚持在法治轨道上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立法修法工作,为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提供有力保障。”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许安标说。

严密法治注重制度创新

谈及近年来生态环保立法工作方面的制度创新,许安标认为,一个方面就是在制定修改生态环境保护专项法律过程中,建立健全最严格最严密的生态环境保护法律制度,不断完善污染防治法律制度体系。这其中,有三件具有代表性的立法:

制定土壤污染防治法,明确土壤污染防治的原则,建立防治基本制度;强化源头预防,加强对未污染土壤和未利用地的保护;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为扎实推进净土保卫战、让人民群众吃得放心、住得安心提供法治保障。

修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明确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污染担责原则,健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长效机制,明确禁止洋垃圾入境,推行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加大对过度包装、塑料污染的治理力度,完善保障措施,从严设定法律责任,为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保障公众健康提供法治保障。

制定长江保护法,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战略定位,突出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的基本要求,通过规定更高的保护标准、更严格的保护措施,强化水污染防治,加强山水林田湖草整体保护、系统修复,改善和恢复生态系统的质量和功能。

另一个制度创新则体现在完善民事、刑事法律制度方面,通过打出系列组合拳,为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提供有力法律武器。

1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典将绿色原则确立为基本原则,在物权编、合同编、侵权责任编中对民事活动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提出具体要求。特别是在侵权责任编“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一章中,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规定了较为完备的民事侵权责任制度。刑法修正案(十一)则将污染环境罪的法定最高刑提高至15年有期徒刑,并以犯罪情节作为从重追究刑事责任的标准;将环境影响评价造假、伪造环境监测数据的行为明确规定为犯罪,加大对环保领域提供虚假证明文件行为的处罚力度;增加破坏自然保护地生态犯罪的规定。

集中清理维护法治统一

2018年7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向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方面以及各省级人大常委会发出通知,要求各有关方面做好生态环境保护领域法规、规章、司法解释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全面清理工作。在此之前,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曾先后于2017年6月、2018年4月,两次组织地方对涉及生态环境保护的地方性法规开展专项清理。

“通过专项审查和全面清理,从制度规则上推动解决一批问题。”许安标具体介绍说,一是纠正与上位法不一致、相抵触甚至是立法放水的问题,要求制定机关及时修改。比如,有的地方性法规对单位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排放建筑垃圾、生活垃圾等行为设定的行政处罚幅度与水污染防治法不一致。二是发现存在滞后于上位法问题的,提醒制定机关适时调整。如有的地方性法规关于机动车环保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验报告行为进行处罚的规定,未根据2015年修改后的大气污染防治法进行修改。三是督促有关机关和地方,制定完善生态环境保护法律实施所需要的配套法规。如要求各地结合本地情况特点完善大气污染防治法的配套规定。

一以贯之积累宝贵经验

“我们将一以贯之地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系统观念,坚持在法治轨道上推进生态文明体制改革。”许安标表示,接下来,全国人大常委会将紧紧围绕党中央确定的目标任务,坚决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坚持质量与效率并重,更好发挥人大职能作用,按照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将生态环境保护作为立法的重点领域统筹谋划、扎实推进。

下一步,全国人大常委会主要有三类立法任务:一是污染防治方面的立法修法项目,包括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环境影响评价法修改等;二是生态保护方面的立法修法项目,包括湿地保护、国家公园、野生动物保护、黄河保护、南极活动与环境保护等方面法律的制定修改;三是资源利用方面的立法修法项目,包括矿产资源法、草原法、渔业法修改等。(记者朱宁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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