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5月的一个凌晨,15岁的韩某某驾驶两轮电动车,载着14岁的邢某某行至一处交叉路口时,因车速过快,韩某某在紧急刹车时操作不当,电动车瞬间失去平衡,两人重重摔倒在地。事故造成邢某某两臂骨折,治疗结束后,邢某某的母亲作为法定代理人,将韩某某及其母亲诉至西峡县人民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营养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0000余元。 案件审理中,承办法官杜静了解到一个令人揪心的情况:韩某某与邢某某均来自单亲家庭,长期跟随母亲生活,两人早早辍学后便在社会上游荡,经常结伴骑车在城区闲逛,不仅不服家长管教,家长也因生活压力大而“有心无力”,缺乏有效的监护和教育。 “涉未成年人案件,不能只算‘赔偿账’,更要算‘成长账’。”杜静法官秉持西峡法院少年审判“三审合一” 改革理念,在精准核算邢某某实际损失的基础上,并未简单一判了之,而是着力从矛盾源头化解问题。 法官一方面耐心倾听双方母亲的诉求,体谅单亲妈妈独自抚养孩子的艰辛,引导双方换位思考——韩某某母亲主动表达歉意,邢某某母亲也理解对方并非故意;另一方面,从未成年人权益保护角度出发,组织双方进行调解,最终促成原被告达成谅解协议,妥善解决了赔偿争议。 调解之余,法官更将重点放在了“挽救孩子”上。针对两名未成年人辍学流浪、监护缺失的问题,杜法官与两位母亲进行了恳切长谈,既指出家长监护职责的法律义务,也打消她们“孩子管不好”的消极心态,分享了“多倾听、少指责”“定规则、多陪伴”等切实可行的沟通方法,鼓励她们不要放弃孩子,用持续的关心和正确的教育帮孩子走上正途。 案件审结后,邢某某的母亲专程送来“倾心调解化纠纷 秉公办案暖民心”的锦旗,感动地说:“没想到法官不仅解决了赔偿问题,还帮我解开了教育孩子的‘心结’,这些沟通技巧我以前想都没想过,真是太暖心了!” 法官说法:本案中,韩某某未满 16 周岁驾驶电动自行车并载人,已违反法律规定,这也是事故发生的重要诱因。《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对骑行年龄有严格限制:驾驶自行车必须年满12周岁;驾驶电动自行车必须年满16周岁;两轮摩托车属于机动车,需年满18周岁并取得相应驾驶证方可驾驶。《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有义务教育未成年人遵守交通规则,提供安全保障。放任未成年人违规骑行,本质上是监护失职,一旦发生意外,家长需为孩子的行为“买单”。(李可 王晶雅 李冬冬) 微信扫一扫,阅读更方便^_^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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