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空间并非法外之地,特别是自媒体从业者,切不可因追求流量、疏忽大意而触碰法律红线。近日,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师岗法庭审结的一起网络主播名誉权侵权纠纷,以鲜活案例印证了这一原则,为广大网络信息发布者敲响了法律警钟。 案件经过 原告李某是某直播平台的游戏主播,偶然间,李某发现一篇“男子打赏数十万元被已婚女主播诈骗,女主播已被逮捕”的文章,这篇浏览量高达3.7万的文章,其标题简介图和正文首图均使用了李某的直播画面截图,而文章中描述的诈骗女主播与李某毫无关联。随着文章的传播,有好奇网友通过搜索找到李某的直播间,询问文章真实性,极大影响了李某的名誉和直播工作。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李女士将文章发布者王某诉至法院,要求其公开赔礼道歉、消除不良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 法院调解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仔细梳理案情,考虑到网络侵权案件的特殊性,法官认为若仅简单判决,可能无法及时消除已扩散的不良影响,且不利于双方矛盾的彻底化解。为此,法官秉持“调解优先、案结事了”的原则,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调解过程中,法官向被告王某详细释明了其行为的法律性质和后果,指出其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使用他人肖像、发布易引发误解的关联信息,已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王某表示,其称发布文章时仅为博取流量,未意识到使用他人肖像和不实关联会对他人造成如此严重的后果,表达了愿意承担责任的意愿。 经过法官的耐心释法和居中调解,双方最终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被告王某在其发布侵权文章的原账号上,发布向李女士赔礼道歉的澄清视频,并将该视频置顶7天,确保覆盖原文章的传播范围;同时,王某一次性赔偿李女士经济损失5000元。目前,王某已履行全部调解义务,李女士的直播间也恢复了往日的正常秩序。 法官普法 名誉权作为人格权的一种,是民事主体所享有的基本权利。网络发言不应贬损他人人格、损害他人名誉,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不当言论在网络上传播迅速,对当事人的伤害往往是巨大。每个人需遵循公序良俗、遵守法律法规,在互联网上都应做到谨言慎行、文明用语,不可使用侮辱性言论,不得突破法律底线,侵犯他人名誉。同时,法官提醒公民若发现自身名誉权被侵害,应及时固定证据,通过协商、诉讼等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共同营造清朗、有序的网络空间。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990条: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 《民法典》第991条: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 《民法典》第995条: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民法典》第1024条: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李可 郭贝 聂传青) 微信扫一扫,阅读更方便^_^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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