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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内乡法院: “黑吃黑”也是犯罪!截留诈骗赃款,照样判刑罚款 ...

2026-1-15 20:25| 发布者: 星辰火焰| 查看: 3055| 评论: 0|原作者: 聂传青 郭贝|来自: 内乡法院

摘要: 以为帮诈骗分子“走账”后截留赃款是“无本万利”,殊不知“黑吃黑”同样触犯刑法。近日,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对一起截留电信网络诈骗赃款案件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张某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

以为帮诈骗分子“走账”后截留赃款是“无本万利”,殊不知“黑吃黑”同样触犯刑法。近日,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对一起截留电信网络诈骗赃款案件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张某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

案情回顾

被告人张某与在逃人员李某经事先预谋,决定以帮助电信网络诈骗分子转移赃款为名,伺机截留资金非法占有。二人随即以张某名义办理银行卡,由李某联系上游诈骗分子提供卡内信息用于转移赃款。起初,二人按照上线指示,将第一笔到账的3518元赃款转至指定账户。当第二笔8900元诈骗资金(系被害人王某被骗款项)转入该卡后,张某与李某立即通过取现、转账方式将钱款私分,其中张某获利4900元。案发后,张某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并退赔被害人王某4900元,取得对方书面谅解。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帮助转移赃款的事实,隐瞒截留资金的真实意图,骗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且属共同犯罪。鉴于张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同时其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退赔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符合从宽处理条件。最终,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等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本案关键在于张某二人并非单纯提供银行卡,而是以截留赃款为初始目的参与犯罪。根据“两高一部”关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司法意见,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仍提供支付结算帮助的,可能构成共犯。张某与李某事前预谋截留赃款,先按指示转账获取上游信任,再实施截留行为,实质是以“帮助走账”为幌子骗取上游犯罪团伙信任,进而非法占有财物,符合诈骗罪“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构成要件。相较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侧重的“概括性明知”和对网络秩序的侵害,张某明确的非法占有目的和针对特定资金的骗取行为,更符合诈骗罪的认定标准。

针对实践中部分人员误以为“截留赃款不侵害普通人利益”的误区,法官明确表示,上游诈骗资金本质是被害人的合法财产,截留行为不仅侵犯他人财产所有权,更破坏司法秩序。即使针对犯罪所得实施“黑吃黑”,只要符合犯罪构成要件,仍需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官提醒:

电信网络诈骗产业链的每一个环节都在侵害公民合法权益、破坏社会治理秩序,法律绝不会容忍任何形式的参与行为。无论是直接实施诈骗,还是提供“两卡”帮助、截留赃款,只要触碰法律红线,必将受到严厉惩处。希望公众引以为戒,切勿因贪图小利提供银行卡用于“走账”,更不能心存侥幸参与截留赃款等违法活动。一旦发现此类犯罪线索,应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共同遏制电信网络诈骗产业链蔓延。(郭贝 聂传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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