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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乡“枫”韵丨西峡法院:犬只伤人起争端 “山和源清”促和解 ...

2026-8-12 10:32| 发布者: 星辰火焰| 查看: 4990| 评论: 0|原作者: 秦晴、夏婉燚|来自: 西峡法院

摘要: “本来是好邻居,就因为这点小事闹上法庭,多亏了法官的耐心调解,才没有伤了邻里和气!”近日,在西峡法院双龙法庭的耐心调解下,一起因犬只伤人引发的侵权责任纠纷圆满化解,昔日邻里握手言和。案情回顾原告郭某与 ...

本来是好邻居,就因为这点小事闹上法庭,多亏了法官的耐心调解,才没有伤了邻里和气”近日,在西峡法院双龙法庭的耐心调解下,一起因犬只伤人引发的侵权责任纠纷圆满化解,昔日邻里握手言和。

案情回顾

原告郭某与被告张某、朱某系同村邻居。20257的一个傍晚,被告张某借朱某饲养的犬只同行,犬只在途中突然扑向毫无防备的郭,将其左肘及左前臂狠狠咬伤。事故发生后,村民紧急拨打120急救电话,郭某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前后花费医疗费2万余元。双方赔偿事宜多次协商未果,郭某将犬只所有人朱某、实际管理人张某一并诉至西峡法院双龙法庭,要求二被告共同赔偿各项损失共计4万余元。

案件审理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考虑到原被告双方系同村邻居,秉持着双龙法庭“山和源清”审判品牌的“以和为贵、清源止纷”理念,快速梳理案件,排查出双方矛盾焦点原告郭某认为,朱某是犬只所有权人,张某是临时管理人,二人应共同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张某同意依法承担责任,但朱某却认为自己把犬只无偿借给张某使用,张某外出遛狗没有拴绳才导致事故发生,且双方曾口头约定借狗外出期间发生事故由张某自行承担,自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庭审中原被告三人各执一词,往日和睦相处的邻居恶语相向因双方分歧较大,法官依法做出判决。

案件调解

案件虽已判决,但原被告双方的心结未解,多年邻里感情毁于一旦。为守护山区邻里和睦,于是承办法官在判决书送达后继续开展背对背调解,力求修复邻里关系。法官分别约谈双方当事人,一面向被告朱某释法明理:口头免责约定不能真正免责,动物所有权人对自家犬只负有源头管理责任,出借时未充分约束风险,不能完全免除赔偿责任;另一方面劝说原告郭某多年邻里情谊不能因为此事闹僵可以在赔偿金额上适当作出让步同时反复劝导张某,作为现场管理人,未对犬只拴绳管控,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经过多轮沟通调解,双方当事人逐渐放下抵触情绪,均愿意做出让步。最终,在法官的主持下,双方顺利达成调解协议,二被告按照责任比例一次性付清赔偿款项,原告自愿放弃部分诉讼请求,双方就此纠纷再无其他争议。赔偿款更是当场履行完毕,这起剑拔弩张的侵权责任纠纷案件,终于画上圆满句号。

    这起因犬只伤人引发的侵权责任纠纷顺利化解,是西峡法院双龙法庭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擦亮“山和源清”特色审判品牌,用心守护山区邻里和睦的真实写照。下一步,西峡法院将持续打造法庭特色审判品牌,推动司法服务下沉山区,以柔性司法化解对立隔阂,让“以和为贵、清源止纷”的理念扎根伏牛山区,持续筑牢乡村和谐稳定的法治防线。(李可 

秦晴 夏婉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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