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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教师猥亵多名留守儿童被依法严惩

2021-3-24 13:47| 发布者: admin| 查看: 400828| 评论: 0|来自: 法制网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范天娇 实习生汪涛

近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了六起全省法院未成年人审判典型案例。据了解,在办案过程中,全省法院采取深入开展社会调查、通知合适成年人到场、封存轻罪记录,依法适用非监禁刑以及广泛开展回访帮教等特殊保护措施,注重保护未成年被害人,依法严惩各类侵害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

3年来,全省法院共生效判决未成年被告人3230人,其中犯罪年龄在14周岁至16周岁270人、16周岁至18周岁2960人,分别占8.36%和91.64%。在宣告刑上,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占89.1%,非监禁刑适用率达41.49%。

施某辍学后一直游手好闲,曾经因为犯罪被公安机关依法惩处。回归社会后,施某在安徽省某职业技术教育中心学校周边纠集了一批辍学青年及未成年在校生,组建了以其为首的恶势力团伙。为寻求刺激、逞强耍横,施某等人组建了QQ群,用于团伙成员之间相互邀集。他们利用放学、放假等时间,在学校门口采取强拿硬要、提供保护等手段向在校学生收取保护费,一旦遭遇反抗便聚众持械殴打,数十名学生的人身财产安全因此受到侵害,严重破坏校园秩序,造成了恶劣影响。

公安机关介入后,施某等人悉数落网。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等,法院审理认定施某等人构成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并依据成员年龄及犯罪情节,对各团伙成员分别判处拘役6个月(缓刑6个月)至有期徒刑5年6个月不等。

“该案是典型的校园欺凌刑事案件,被告人与受害人均有未成年人。”案件承办法官说,判决后,法院积极与社区、学校联系,落实涉案未成年被告人缓刑期间的帮教措施,帮助他们改过自新。同时,向教育局发送司法建议,建议加强学生法治教育、加大安保监控巡查力度、增强学生自我保护意识等,力求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法治日报》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自2018年以来,安徽法院不断完善未成年人审判工作机制,对未成年被告人实行特殊保护。安徽高院集中出台《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一审工作指引》《未成年刑事被告人情况社会调查操作规程》等7项配套制度,规范、细化工作流程。对未成年被告人自行或委托开展社会调查,将调查报告作为定罪量刑、法庭教育和判后矫治的重要参考。讯问、审判未成年被告人时,依法通知合适成年人到场,充分保障其诉讼权利,并依法适用非监禁刑,广泛开展回访帮教,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重新犯罪。

同时,安徽法院依法严惩各类侵害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出台常见犯罪的量刑规范化实施细则,对于犯罪对象为未成年人等弱势群体的,酌情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增加基准刑的10%至30%;进入未成年人住所、学校集体宿舍实施强奸,或者对不满12周岁的儿童、农村留守儿童、严重残疾或精神智障未成年人实施强奸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40%以下。对于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被告人慎用免予刑事处罚、缓刑,必要时宣告适用禁止令,最大限度保护未成年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免受继续侵害。

董某是安徽省某乡村学校的老师,2018年起担任该校六年级班主任,同时负责七年级、八年级生物学科和九年级物理学科的授课工作。其间,董某多次利用单独辅导功课的便利,在教室、办公室、会议室、实验室及校园偏僻角落等场地,对所任教班级未满14周岁的女生孙某、崔某、刘某、吴某等实施猥亵,并用考试成绩相威胁,要求不得将猥亵行为告诉别人。学生家长发现异常后,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董某随即落网。

法院经审理认为,董某作为具有监管义务的人民教师,在教室、办公室等场所当众或者单独对多名未满十四周岁的女童实施猥亵,其中部分系留守儿童或孤儿,情节恶劣,应予从严惩处。最终,法院以猥亵儿童罪判处董某有期徒刑10年,同时判决禁止董某在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三年内从事与教师相关的职业。

为进一步强化司法保护,全力推进未成年人审判工作高质量发展,安徽高院相关负责人表示,将大力推进全省法院少年法庭建设工作,进一步推进未成年人案件“3+1”综合审判改革,全面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刑事保护、民事、行政权益保护,严格依法加强对侵害未成年人罪犯的刑罚执行变更案件的审查。同时,在未成年人审判工作中进一步推进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积极开展社会调查、心理干预、法庭教育、司法救助、回访帮教等延伸工作,确保案件办理取得良好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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