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案古墓及被盗石刻图片 近日四川省南江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盗掘古墓葬案件。被告人唐某、宋某某、陈某、马某某因犯盗掘古墓葬罪分别被判处1年6个月到3年6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犯罪情节较轻的廖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并宣告缓刑,五名被告人均被并处罚金。 2020年9月初,被告人唐某、宋某某、廖某某三人到南江县境内物色古文物。期间,被告人马某某带领唐某、宋某某、廖某某在南江县及各乡镇物色古文物。因天气原因,被告人唐某、宋某某、廖某某三人前往甘肃,马某某在唐某离开南江期间用微信向唐某发送古墓、古玩等图片,并多次电话邀约唐某到南江县。 2020年9月27日,唐某邀约廖某某、宋某某,驾车从甘肃到南江。途中,唐某电话联系陈某,叫其购买了两根撬棍、一把锯子、五双手套。唐某、宋某某、廖某某到达南江后,入住南江县南江镇某商务宾馆。21时许,马某某、陈某与唐某、宋某某、廖某某在宾馆会合。随后,唐某驾车搭乘宋某某、廖某某、陈某并装上陈某购买的作案工具。马某某驾驶摩托车向事先踩点的南江县东榆镇某村民家祖坟行驶。行驶到南江县水泥二厂路口处,马某某换骑事先准备好的三轮车,搭乘唐某、廖某某,并装上作案工具,陈某驾驶马某某的摩托车搭乘宋某某。被告人到达某村民的祖坟后,唐某与宋某某、廖某某使用撬棍等工具将坟墓石碑上的两件石刻撬落。五人合力将两件石刻装上三轮车,然后驾车离开现场。 经国家文物出境鉴定四川站对马某某等人盗窃的墓葬进行鉴定评估:被盗窃、破坏的1座墓葬为古墓葬,时代为清代,具有一定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对马某某等人盗窃的2件石刻进行鉴定评估:2件涉案物品均为文物,时代为清代,级别均为一般文物,具有一定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 法院审理认为,五被告人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墓葬,破坏了国家对古墓葬的管理制度,行为已触犯刑律,应当以盗掘古墓葬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并结合认罪悔罪态度分别作出判决。 法官提醒,盗掘古墓葬系违法行为。近年来随着盗墓小说及鉴宝节目的火爆,不少违法分子在利益驱使下,干起“摸金校尉”的罪恶勾当,大肆盗掘古墓葬,造成了大量文物的流失与损坏。保护文物、传承文化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要形成人人热爱文物、自觉保护文物的意识。南江法院将严厉打击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等毁坏文物的违法犯罪行为,筑牢保护文物的安全屏障。(南江县人民法院) 微信扫一扫,阅读更方便^_^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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