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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17年前存疑不诉!如今真凶落马确另有其人

2021-4-20 09:05| 发布者: admin| 查看: 692739| 评论: 0|来自: 甘肃政法网

“判处被告人曹某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财产5000元;判处被告人王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财产5000元……”3月24日,由甘肃省检察院兰州铁路运输分院提起公诉的一起抢劫(致人死亡)案当庭宣判,曹某某、王某最终为自己17年前的所作所为付出代价。

而这起案件的成功办理,要从当年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最初锁定的“凶手”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说起……

小件寄存处发生命案“凶手”很快到案

2003年4月29日23时左右,兰州火车站小件寄存处发生一起刑事案件,寄存员身中多刀被害,700余元营业款不翼而飞。

时值“非典型肺炎”疫情暴发期间,凶犯作案手段残忍,社会影响极其恶劣,引起了公安部、原铁道部公安局和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

6个半月后,该案很快“告破”。同年11月12日,犯罪嫌疑人窦金、王亲、窦英(三人均为化名)被公安机关以涉嫌抢劫罪移送甘肃省检察院兰州铁路运输分院审查起诉。

“由于该案发生在兰州火车站,社会影响极其恶劣,社会反响强烈。院领导高度重视,专门选派业务骨干组成办案组审查该案”,据当时的办案检察官刘江仲回忆,在审查过程中,原公诉处处长田金、副处长闫沛垠带领办案组人员认真阅卷,多次分析、研究案情,对案件办理进行指导。

“三人归案后的供述时供时翻、时翻时供,很不稳定,并且三人在如何预谋、分工、作案工具、实施抢劫、持刀行凶、逃跑路线等情节的供述相互矛盾。”刘江仲在审查公安机关认定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时,发现公安机关在作案现场没有提取到指纹、脚印等客观物证,没有对现场遗留血迹与三人的血型作对比和DNA同一鉴定,有证人证实窦金在案发前后的一两天还在新疆呼图壁县拉菜,王亲在案发前的一两天还在陇南武都县亲戚家里……该案的证据中共存在19处重大疑点和问题。

对案件事实、证据存在的问题,检察机关制作了详细的补充侦查提纲,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并与侦查人员当面沟通交流。

对嫌疑人存疑不起诉DNA锁定真凶

“经过两次退查,犯罪事实和证据方面存在的矛盾和疑点无法合理排除,该案仍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最终,办案检察官顶住压力,提出了存疑不起诉意见,提交处务会、检委会研究决定。

2004年3月17日,经甘肃省检察院兰州铁路运输分院检委会讨论后,大家一致同意对窦金、王亲、窦英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

此后,公安机关一直没有放弃对真凶的缉查。2020年,公安机关组织警力对该案线索再次进行梳理、分析,对现场遗留血迹再次分析对比DNA后,重新锁定被告人曹青波有重大作案嫌疑。

2020年9月22日,曹某某落网后供述了同案犯王某,二人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当晚,二人分别携带匕首进入兰州火车站售票厅西侧小件寄存处,见只有被害人一人,随即实施抢劫。为防止被害人挣扎和喊叫,二人用匕首造成被害人头脸部、上腹部、右口角、双手等部位十余处损伤。被害人倒地后,二人抢劫小件寄存处营业款700余元逃离现场。经检验鉴定,被害人系他人以单刃锐器所致颈总静脉损伤形成失血性休克而死亡。

“这么多年来我一直很后悔……”曹某某在指认作案现场时,在当年的行凶现场下跪痛哭。

检察机关提前介入查微析疑伸张正义

因案发至今已有17余年,属于陈年积案、命案,甘肃省检察院兰州铁路运输分院受理案件后高度重视。2021年1月20日,该院检察长王炜专门听取汇报,并决定成立办案组,由分管副检察长闫沛垠担任办案组组长。

为保证办案质量和效果,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引导公安机关侦查取证,在全面分析案情、审查证据的基础上,向公安机关提出补充侦查意见40余条。在审查逮捕和起诉期间,两次召开公安、检察人员座谈会,与侦查人员、鉴定人员多次进行沟通,了解侦查、抓获、现场勘验、DNA鉴定等情况。之后,又召开检委会对犯罪嫌疑人是否构成重大立功、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量刑建议等问题进行专题研究。

“我们坚持以审判为中心,指明补充侦查方向,指导公安机关完善、固定多份证据材料,提供抓获视听资料以及被告人立功、提取血样、出警保护现场等材料,进一步巩固该案证据,完善了证据体系,为案件准确定性、认定重大立功情节、顺利提起公诉夯实证据基础。”当年提出存疑不诉的刘江仲再次办理该案时,对于真凶的落网,他一方面感到如释重负,一方面又加倍严谨细致地去审查、比对和认定每一个证据和事实。

为准确指控犯罪,办案组成员结合案件证据和犯罪事实,紧紧围绕案件定性、证据、危害后果、社会影响、犯罪原因等方面撰写公诉意见书,对举证和说理反复推敲、数次修改;开庭前,出庭人员认真制作讯问提纲、举证提纲、答辩提纲,对所有证据精心制作了举证PPT,为开好庭做了充足准备。

开庭期间,出于自我保护的心理,被告人曹某某突然推翻了以前的供述,辩解在实施抢劫时对被害人没有行凶,没有伤害被害人。

面对这一突发情况,公诉人及时调整出庭策略,重申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和翻供的法律后果,宣读了曹某某第一次供述和法庭科学DNA鉴定书,并加大对曹某某的讯问和两名被告人的对质。最终曹某某、王某当庭认罪悔罪,并向被害人家属道歉。

庭审结束后,依照《甘肃省检察机关出庭案件跟庭办法》,该案公诉人员、合议庭人员、辩护律师及三级院旁听检察人员随即开展了庭审评议。

“今天的高效庭审,效果突出,离不开17年前检察机关的认真把关,在彰显司法公正的同时,体现的是检察官的责任和担当。”该案审判长、兰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副院长李旭艳在评议中时说。“检察官凭借执着的法律精神,避免了一起冤假错案,让人民群众看到了司法机关对公平正义的坚守和执着,令人感动。”辩护律师感叹。

据了解,为使该案实现案结事了的办案效果,办案检察官在受案后及时通知被害人近亲属,告知其诉讼权利,认真听取意见。在曹某某、王某认罪认罚的基础上,检察官积极促成二人真诚悔过并愿意赔偿,为法庭后续主持调解、双方达成谅解打下基础。法院审判期间,曹某某、王某的亲属向被害人近亲属支付了经济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出具了谅解书,并撤回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17年的追凶路漫长坎坷,正义迟到17载但并未缺席。一直努力侦破案件的公安干警、始终严守公正底线的办案检察官,以及公、检、法三家的无间配合,共同织就了一张正义的法网,这张网不仅成功地防范了一起冤假错案,还使真凶最终受到法律的严惩,正所谓“法网恢恢、疏而不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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