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社会的发展,经济的活跃,民间借贷纠纷越来越多。可是民间借贷借款利率如何计算才符合法律规定?这成为了摆在当事人面前的一道难题。那么,我们就从以下案例入手来学一学。 程某和赵某经过同事介绍相识,2019年赵某因急需资金周转,遂找程某借款3万元,并约定了借款利率。程某通过微信向赵某出具借款后,赵某未按期偿还借款本、息,程某遂诉至法院。本院向被告赵某送达了民事诉状副本等法律文书时,被告辩称借款属实,但双方约定的利率过高,超过法律规定的利率上限,请求法院调整。原告亦表示约定的借款利率过高,但不知道法律具体如何规定,请求法院按照规定进行调整。 承办法官立即对本案进行梳理,借款发生于2019年11月,原告起诉时间为2021年4月。当前,法院审理民间借贷案件利率确定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规定》,《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规定》(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五条规定“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2020年8月20日之后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案件,借贷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当事人请求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计算自合同成立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于自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返还之日的利息部分,适用起诉时本规定的利率保护标准计算”。 依照上述两条规定,可以看出,本案利率应当分段计算:一、借款合同成立时至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计算,即适用《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规定》(2015年通过)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年利率最高为24%;二、2020年8月20日之后的利息,应当适用起诉时利率保护标准计算,即2021年4月“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的四倍(为15.4%)。(营山法院) 微信扫一扫,阅读更方便^_^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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