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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偶遇”失联被告 法官调解“不过夜”

2023-4-28 15:57| 发布者: 法治河南| 查看: 321271| 评论: 0

摘要: 中国普法教育在线网讯 4月12日晚,南阳市淅川县人民法院综合审判庭成功调解一起合同纠纷案,经过承办法官加班加点的辨法析理,原被告双方就欠款纠纷达成和解,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原、被告系同村邻居关 ...


中国普法教育在线网讯 4月12日晚,南阳市淅川县人民法院综合审判庭成功调解一起合同纠纷案,经过承办法官加班加点的辨法析理,原被告双方就欠款纠纷达成和解,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原、被告系同村邻居关系。2022年7月,被告张某听闻原告王某准备购房,便联系原告称自己有一套房屋,因急需用钱而准备出售,出售价款为43万元,经双方协商原告愿意购买,双方达成意向后,原告当即向被告预付23万元购房款,剩余20万元购房款待房屋过户给后原告再一次付清。后原告听闻被告该房屋系以其舅妈名义办理的房权证,且房权证已抵押给他人,为此原告找到被告质问,双方由此发生争执并报警。在派出所的协调下,被告向原告出具了限期办理过户、逾期退还23万元房款的保证书。约定的期限届满后,被告主动退还原告10万元购房款,剩余13万元购房款迟迟未予退还,无奈之下,原告诉至淅川法院。

综合审判庭法官承办该案后,了解到原告支付的购房款是常年打工积攒所得,遂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尽早对案件作出处理。与被告电话联系无法接通,即向其家属依法送达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到了开庭时间,被告仍未到庭参加诉讼,综合审判庭对被告缺席进行了审理。

开庭后的一天夜晚,八点时分,综合审判庭法官突然接到原告电话,称其在街上“偶遇”被告,法官当即通过原告手机告知被告与原告一块来法院,又急忙联系书记员与自己一同赶往办公室。在办公室,法官、书记员连夜组织原、被告双方进行调解。法官对被告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告知其不偿还货款不仅会丢掉自己的诚信,还需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在调解过程中,法官了解到被告因工程外账较多,钱款未能及时追回,导致资金紧张一直无法周转而未能及时向原告退还房款。便引导双方当事人多做换位思考、互谅互让。经法官一个多小时的释法明理,双方消除了分歧,当场达成了调解协议,案件得以圆满解决。

二手房买卖合同在签订前和签订时需要特别注意:

1、检查对方所提供的证件材料是否合法,包括双方的身份证件、房屋所有权证书等; 

2、双方签订买卖合同时,检查房屋交付时间及地点、房屋面积、房屋装修情况、产权办理等情况,并签订一式三份房屋买卖合同; 

3、买卖双方共同向房地产交易部门提出办理过户申请,管理部门查验相关证件并审查产权,符合条件予以办理并登记新的产权证; 

4、检查房屋是否存在租赁情况,物管费用是否拖欠等情况,房屋买卖合同不能对抗在先成立的租赁合同。为了避免存在物权争议问题,当事人应当事先了解房屋各项情况并及时向房屋所有权人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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