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淅川县人民法院到大石桥乡清风岭村,公开审判一起破坏自然保护地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淅川县司法局参加了旁听审理并进行了现场普法,产生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2022年5月29日,被告人杨某受被告人武某指使后,驾驶旋耕机到河南丹江湿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旋耕种植玉米,旋耕的湿地面积为48.03亩,导致丹江湿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实施生态修复项目所种植的芦苇遭受毁损,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7万余元。庭审现场,经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最后陈述后,被告人武某、杨某当庭表示自愿认罪认罚,愿意赔偿因其犯罪行为所造成的损失。最终,法庭以破坏自然保护地罪,分别判处武某、杨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各5000元;同时,判处二人赔偿生态修复金73053.63元。 庭审结束后,为加强对群众的法律教育,淅川县司法局进行了现场普法宣传,普法与依法治理股股长孙丽娟对保护湿地的意义、被告人破坏湿地所造成社会危害及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进行了详细的讲解,又通过其他案例,向现场群众讲解了在实际生活中不注意就容易触犯的一些违法行为,提醒广大群众要规范自身言行,认真学习法律法规,避免触犯法律高压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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