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宠物伤行人赔款近3万

2024-4-21 23:49| 发布者: 编辑朱海荣| 查看: 116483| 评论: 0|原作者:  艾哲 马一倩 唐京菁 薛添添|来自: 中国普法教育在线网

  宠物伤行人赔款近3万

  艾哲 马一倩 唐京菁 薛添添

      最近,新邵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一起宠物店宠物伤人案件,由宠物店老板金某某赔偿受害人孙某某各项损失28006.60元。

  去年2月26日晚,孙某某与邻居徐某某散步时被一只无人牵引、到处乱窜的大型犬只脖子上拖曳的金属长条(牵引绳)绊倒受伤。邻居遂将孙某某扶起,并向路人求助报警。后孙某某被送往某骨伤科医院治疗,被诊断为“左胫腓骨骨折”,共住院17天,花费医疗费6643元。经鉴定,孙某某因外伤致左胫腓骨骨折,目前未构成伤残等级,后续医疗费预计14000元,建议伤后休息210日,护理105日。

  事发后,孙某某与家人、邻居到派出所查看受伤时附近路段的监控视频,确认绊倒孙某某的犬只为金某某经营的宠物店饲养的犬只。后因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孙某某将金某某诉至法院。新邵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孙某某受伤系金某某宠物店饲养的犬只侵害所致。现金某某未有证据证明孙某某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不存在免除或减轻赔偿责任的事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金某某应对孙某某受伤引发的合理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编辑:朱海荣    审发:朱海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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