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普法在线

首页 地市频道 湖南频道 >

兼职赚“快钱”4天后落法网

2024-4-10 22:05| 发布者: 编辑朱海荣| 查看: 200937| 评论: 0|原作者: 艾哲 陶冶 许冰颖 薛添添|来自: 中国普法教育在线网

  兼职赚“快钱”4天后落法网

  艾哲 陶冶 许冰颖 薛添添

  本报讯近日,双清区人民检察院受理了一起利用“手机口”帮助电信诈骗的案件,涉案金额高达18万余元。经法院判决,嫌疑人小明、小强、未成年人小谢(均化名)的行为触犯诈骗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至9个月,并处罚金。

  小明与小谢是旧识,曾因犯抢劫罪一起受到刑事处罚,认识同样想赚“快钱”的小强后更是一拍即合。一次偶然的机会,他们了解到了这个报酬丰厚的“门路”,认为只需拨打两个电话号码,又没有直接参与诈骗,这“无需说话的兼职”显然比抢劫“靠谱”得多。随后,3人共同做起“兼职”。2023年6月27日至30日,3人在隐蔽的角落打开两部手机的扬声器,一部手机通过网络聊天软件接通上家诈骗人员电话,另一部手机则拨打受害人电话,以此掩饰诈骗电话归属地,帮助诈骗人员行骗,以此赚取数千元的“劳务费”。被害人最高被骗18万余元。

  然而,3人犯案后,仅4天便被公安机关查处并刑事拘留。“我知道是在犯罪,但他们只是要我打打电话而已,没想到会这么严重。”问及原因,小谢悔不当初。3人终于认识到自己是电信诈骗的帮凶,导致受害人损失惨重。

  ◆检察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检察官提醒:天上不会掉馅饼!诈骗犯罪就发生在我们每个人身边,任何人都有可能被骗。我们在提高反诈意识、谨防上当受骗的同时,更要保持清醒与理智,不要为金钱所迷惑,成为犯罪案件的一环。


(编辑:朱海荣    审发:朱海荣)

微信扫一扫,阅读更方便^_^


鲜花

握手

雷人

路过

鸡蛋

Archiver|小黑屋|关于中国普法教育在线|中国普法在线

Powered by Discuz! X3.4 © 2001-2020 Comsenz Inc. ( 豫ICP备2021008138号 )

地址:中国郑州市市二七绿地滨湖国际城1区3号楼20层, 电话:4001626117,email:y2006h@126.com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