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次酒驾“醉”不可恕 艾哲 刘惠芳 唐京菁 薛添添 4月23日,唐某余因驾驶证扣留期间驾驶机动车且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邵阳县交警大队依法予以刑拘并处2700元的罚款。 4月15日,邵阳县交警大队组织警力在黄塘加油站路段开展春季公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行动。上午10时10分许,民警发现迎面行驶来的一辆两轮轻便摩托车故意改变行车轨迹,有躲避检查嫌疑,执勤民警立即上前拦停,发现驾驶员唐某余身上散发着酒气。经现场酒精呼气测试,结果为204mg/100ml,唐某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4月14日晚,唐某余在家喝了两杯米酒,次日早上出工前又喝了一杯米酒,想着应该没什么大问题,于是抱着侥幸心理开车上路,没想到在半路上就被交警查获。令民警意外的是,在对唐某余证件进一步核查时发现,唐某余曾在2019年7月31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邵阳县交警大队予以处罚,此次属于在驾驶证扣留期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民警对唐某余二次饮酒驾车的行为进行严肃批评教育,并对其醉驾、车辆无牌、未买保险等违法行为予以刑拘,处罚款2700元。 邵阳县公安交警提醒广大驾驶人,无论饮酒驾驶还是醉酒驾驶,一旦被查处,记录将伴随驾驶人终生。经学习恢复驾驶资格后,不分何时何地,不管间隔多久,再次饮酒驾驶均属“二次酒驾”。 (编辑:朱海荣 审发:朱海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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