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起纠纷调解促和解 艾哲 杨丽莉 薛添添 本报讯5月11日,市民黄某某向新宁法院办案法官表示感谢,激动地说:“合伙合同纠纷能够得到圆满解决,是新宁法院用心用情用力解决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的一个缩影!” 2023年10月31日,黄某某与新宁县某歌舞厅约定合伙经营歌舞厅并合作开发沐足、K歌沐足新项目,双方确认由黄某某负责经营管理,某歌舞厅享有股东权利、参与利润分配但不参与项目的具体经营。随后,黄某某按合伙协议约定,对歌舞厅进行装修并负责合伙项目的具体经营。由于对经营管理、日常收支、利润分配、债务负担等方面存在意见分歧,双方矛盾日益尖锐。黄某某将某歌舞厅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伙协议,并由该歌舞厅支付盈利15869.61元及赔偿损失61791.66元。 法官了解案情后,充分听取双方的陈述和诉求,找到双方的症结所在,认为该案如果做判决处理可能涉及鉴定,会增加当事人的诉讼成本,进一步激化矛盾,只有协调处理才能做到案结事了。于是,法官首先与双方的律师进行沟通,形成初步共识,然后在双方律师的积极推动下,经充分交流沟通,最终促成双方当场达成一致调解意见,同意解除双方合伙关系,由某歌舞厅承担黄某某投入的前期装修损失40000元、取得装修期间所添附的设施设备所有权并支付对外尚未支付的合伙债务38356元。至此,该起合伙合同纠纷圆满解决。 (编辑:朱海荣 审发:朱海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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