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普法在线

首页 地市频道 湖南频道 >

作担保有期限,过期无效

2024-6-16 17:14| 发布者: 编辑朱海荣| 查看: 114961| 评论: 0|原作者: 艾哲 刘波 邝金辉 薛添添|来自: 中国普法教育在线网

  作担保有期限,过期无效

  艾哲 刘波 邝金辉 薛添添

      现实生活中,为亲友借款“担保”的情况并不少见。很多人只知道“担保”有风险,却不知“担保”也会“过期”。近日,武冈市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民间借贷案件,给债权人“上了一课”。

  孙某与李某、邓某系朋友关系。2021年9月起,孙某多次通过微信转账、现金等方式向李某出借资金。2021年11月,经双方结算,李某就所借款项向孙某出具欠条,认可借孙某12.6万元的事实,并承诺于2022年1月7日前归还11.6万元,2022年4月30日前归还1万元。李某在欠条的“债务人”处签名,邓某在“担保人”处签名。借款逾期后,李某仅偿还7850元,孙某多次向李某催收余款未果。孙某遂于2024年3月20日将借款人李某以及担保人邓某起诉至法院,请求判决李某、邓某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李某向原告孙某借款12.6万元,仅偿还7850元,未完全履行还款义务,故被告李某依法应向原告孙某偿还剩余借款11815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被告邓某虽然以担保人的身份在欠条上签字,但是并未明确约定保证方式,因此应视为一般保证责任。双方没有约定保证期限,因此案涉合同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本案借款约定的还款期限为2022年4月30日,故保证期间应从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6个月即2022年10月30日到期,现原告孙某起诉至法院的时间为2024年3月,其主张被告邓某承担保证责任时已经超过保证期间,故应依法免除被告邓某的保证责任。


(编辑:朱海荣    审发:朱海荣)

微信扫一扫,阅读更方便^_^


鲜花

握手

雷人

路过

鸡蛋

Archiver|小黑屋|关于中国普法教育在线|中国普法在线

Powered by Discuz! X3.4 © 2001-2020 Comsenz Inc. ( 豫ICP备2021008138号 )

地址:中国郑州市市二七绿地滨湖国际城1区3号楼20层, 电话:4001626117,email:y2006h@126.com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