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是黑的,我的眼前一片黑暗,请问光明在何方! 晏发生,男,生于1954年8月28日,在临海永达木业有限公司工作16年,在2017年9月30工作中受工伤左眼没了,右眼能见度不到一米,变成走路都困难的窘迫样。 宜春市袁州区晏发生哭诉道:“为何我眼睛都没了,法院、原被告三方达成赔偿共识了,强制执行提交了,可到现在还拿不到一分钱呢?现在听说法院还有我提交的撤销强制执行申请书?可自受伤后我就从未去过临海。被告为了逃避赔偿和责任,申请破产,伪造撤销强制执行申请书,请问法院有无严格审核资料和复核事情的真伪,对于反常现象有没有警惕?是否就是农民工受伤就活该,就只能等死?” 令在场听者无不痛惜,见者无不动容!一个做事干练,月入过万的木工师傅,伤成现在左眼没了,右眼能见度不到一米,变成走路都困难的窘迫样。 事发2017年9月30日,晏发生在浙江省临海市永达木业有限公司像往常一样上工,在用电锯锯木时,锯到木头内一钢钉,导致锯片脱落从左眼射入至脑颅,因伤至头颅,经过数次辗转医院,直到11月8日在上海市第八人民医院才取出锯片,手术时因为异物在脑颅,不能用麻药,当时好几个大男人使劲按住,因疼痛难忍,患者大声嗥叫,受不了了,我死了算了,后来都叫不出声了。那凄惨状,让医生咬牙,按住的硬汉惊悚,惨状溢于言表。术后落下了左眼全废。后期费用没跟上,导致现在右眼能见度不到一米,处于半失明状态。伤后在2018年12月24日,经临海市法院开庭调解与临海永达业公司达成赔偿共识,定于七天之内被告赔偿到位。被告没有兑现。于2018年12月向法院递交了强制执行申请书,法院于2019年1月12日签收了申请书,试问:调解书7天内支付赔偿款给晏发生,被告至今未赔偿到位,法院执行局收到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是强制谁执行什么?这是什么钱?这可是用了半条命等着急用的治病钱。执行者职责何在? 事情未解毫厘,被告公司为了逃避赔偿和责任,却在2019年3月申请破产,为了结此案,法院个别领导和稀泥,竟弄出一张自愿撤销强制执行申请书。 现有疑问如下: 一、 批准破产,有提交账目明细吗?有财产清单吗?批准破产程序合规合法吗? 二、 申请破产之前,执行局去执行过吗?有心为民办事吗?对得起人民的信任吗?对得起党和国家赋予的权力与职责吗? 三、 临海永达木业有限公司董事长黄道才父子,占用伤者从工资中扣款买的保险赔付款68000多元,伤前工资都未结清,伤者在该工厂工作16年之久,一直兢兢业业,任劳任怨,与黄道才的关系一直很好。自受伤后,立马翻脸,冷酷无情,为赖账不付,用尽下作手段,搞破产,玩失联,无耻至极!完全置农民工生死于不顾!老板父子怎么会如此恶毒?简直丧尽天良! 四、 法院见到撤销强制执行申请书没有一点疑问吗?没有思考它的真伪吗?宣布破产,说有多少多少债主没有一家上诉理赔正常吗?作为专业法律工作者不是行尸走肉,应该有思想有灵魂的专业人士吧?伤者无钱医治,却说其自己出具了撤销强制执行申请书,试问哪个人会连保命的钱都不要去撤销申请?当事人根本就不知情,法院执行人掩耳盗铃,放任伪造,让坏人坏得理直气壮,让好人只能遍体鳞伤,独自舔舐伤口! 五、根据现有依据足以认定法院没有认清事实,误判永达木业有限公司破产,《法官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审判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秉公办案,不得徇私枉法,而伤残在先未得到赔偿也不符合破产程序,须赔付伤残费后方许破产,从而导致晏发生不能及时得到合理赔偿致残,损害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如果法律工作者不作为,胡作为,失职、渎职,让悲剧当常态,文明就成了病态,践踏党和政府的公信力! 法律是成文的道德,道德是内心的法律。习总书记强调“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司法裁判必须亮明态度、辩明是非,如此才能成为引领社会风气、维护公序良俗的风向标。现在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司法公正必须惩恶扬善,而不是纵容违规违法,恳请各级部门领导,能够维护法律的权威,重视本案案情,还受害人公道,让法治中国在临海涌现光芒。 微信扫一扫,阅读更方便^_^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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