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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淮滨县法院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案例(第一期) ...

2024-10-21 08:59| 发布者: 汪俊| 查看: 104220| 评论: 0|原作者: 张增辉|来自: 淮滨县人民法院

摘要: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论述和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的工作要求,充分发挥司法案例在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的示范作用,近期,淮 ...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论述和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的工作要求,充分发挥司法案例在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的示范作用,近期,淮滨县法院将具有典型意义、教育意义的优秀案例进行梳理、汇总,希望通过这些案例的发布,以司法裁判传递正确价值导向,用法治理念引领社会风尚。

张某诉陈某名誉权纠纷一案

基本案情

2021年,张某租赁陈某房屋作为商业店铺使用,约定租赁期限为10年。2024年,原告退租时,双方因房屋资金及退租后续事宜产生矛盾,陈某遂到张某经营店铺内使用喇叭播放“**店铺老板张某擅自退租、恶意违约、租赁房屋不恢复原状等内容。在此期间,陈某捏造张某与其异性员工李某存在不正当关系,并在公共场合使用喇叭宣扬,造成不良影响。张某遂诉至法院,要求陈某赔礼道歉。

法院判决

淮滨县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被告陈某是否侵害原告张某名誉权问题。本案中,被告在使用喇叭宣扬的主要内容是原告将租赁的房屋没有恢复原状,因此引发纠纷,不属于侵犯原告名誉权的行为,但被告明知道原告有配偶,仍在原告经营场所通过捏造原告的员工是原告情人的方式作出侮辱行为,该行为对原告名誉造成一定的影响,被告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公民应当以适当的方式提出自己的意见,不应以侮辱行为表达不满,该行为不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原告主张被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典型意义

友善是我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本内容之一,是公民基本道德规范,公民在与他人交往时中应当秉持友善的精神,互相尊重、互相关心、互相帮助、和睦友好,以构建和谐的人际关系和社会关系。与他人交往时即使发生矛盾,也应当合理合法行使民事权利,遇到问题或障碍时保持理性克制、充分沟通、互谅互让。本案中,被告陈某与张某因房屋租赁发生矛盾时,未能采取合理维权方式,恶意捏造他人不实信息,并在公众场所传播,其行为已超出合理维权边界,造成张某名誉受损,故法院依法判决被告陈某进行赔礼道歉。本案运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友善理念,进行释法说理,旨在引导公众待人以善,时刻把握好言论边界,以合法合理的方式表达诉求、解决问题,切莫因行为不当给他人造成伤害,为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张增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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