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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枫桥式”人民法庭】学生校园起纠纷 法官用心调解促和谐 ...

2024-10-10 14:47| 发布者: 法治河南| 查看: 4939| 评论: 0|原作者: 淅川法院|来自: 淅川法院

摘要: 近日,民一庭法官闫莉成功调解了一起涉未成年身体权、健康权、隐私权纠纷,有效将矛盾化解于萌芽状态。 某在校学生甲某与同宿舍的舍友乙某扳手腕时,被同学丙某碰伤胳膊,导致甲某右胳膊骨折住院治疗。甲某治疗 ...
  近日,民一庭法官闫莉成功调解了一起涉未成年身体权、健康权、隐私权纠纷,有效将矛盾化解于萌芽状态。
     某在校学生甲某与同宿舍的舍友乙某扳手腕时,被同学丙某碰伤胳膊,导致甲某右胳膊骨折住院治疗。甲某治疗结束后,因与丙某及其监护人就赔偿事宜协商不成,遂起诉乙某、丙某和他们的监护人及学校和保险公司,要求上述被告共同赔偿张某的损失。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高度重视,多次组织原被告双方调解工作,告知双方相关法律规定及法律后果,并以自己同为人母的身份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分别与三位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单独沟通,用温暖的笑容和真诚的话语逐渐融化了双方心中的坚冰,引导当事人换位思考,理解对方的立场与难处。经过不懈的努力,双方达成一致调解意见,这场纠纷得到圆满解决。
     庭后,承办法官结合案情“趁热打铁”,来到学校给三位未成年人上了一堂面对面的暖心德育法治课,在闫莉法官耐心细致的讲解下,三名学生的情绪有所缓和,并认识到自身存在的问题。三人均表示,今后的学习生活中要互谅互让、与人为善,并做到学法、遵法、守法,提高法律意识,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最后,在法官的建议下,三位同学握手言和,三方家长对法官的教育方式和处理结果表示非常满意。

     近年来,未成年人在校园内外受到人身损害的事件屡见不鲜,意外伤害、校园霸凌等事件时有发生,由于未成年人的认知能力尚未成熟,对危险行为可能带来的行为后果缺乏充足认识,导致发生一些让人惋惜和“悔之晚矣”的不良事件。对此,家长和学校要高度重视未成年人安全意识培养和相关法律知识宣传,正确引导未成年人养成良好行为习惯。学校应当积极履行教育、保护和管理职责,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和安全管理。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也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经常性安全教育和提醒,让他们能够在家长、学校和社会的共同关爱和呵护下健康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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