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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案不小办 既解“法结”又解“心结”——九重法庭“联动调解”并当庭支付 ...

2024-11-7 16:07| 发布者: 法治河南| 查看: 32152| 评论: 0|来自: 淅川县法院

摘要:     “没想到能够调解成功,终于要回我的船舶损失费了,感谢九重法庭解开了我的心结……”      2024年11月6日上午,淅川县人民法院九重法庭运用“法庭+N”联动调解模式,成功调解一起财产损害纠纷案,被告当 ...
    “没想到能够调解成功,终于要回我的船舶损失费了,感谢九重法庭解开了我的心结……
     2024年11月6日上午,淅川县人民法院九重法庭运用“法庭+N”联动调解模式,成功调解一起财产损害纠纷案,被告当庭支付原告约定款项并在当天下午将剩余款项全部提前支付,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做到了既解纠纷又解心结,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01案情概况     2022年12月,被告王某租赁原告张某船舶一艘,租赁期限一年,全年租金为2000元。租赁期间,船舶因意外沉入水中,后王某将船舶打捞并请人维修,待维修完毕后将船舶交给张某。张某在驾驶维修后的船舶时,发现船舶依旧存在相关问题,便要求王某赔偿船舶损失费,后双方因具体金额用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故诉至淅川法院。
02法院调解
    九重法庭收到诉讼材料后,承办法官认为双方因船舶损失的具体费用产生纠纷,如果单用司法鉴定来确定船舶损失,一是需要额外承担高额的鉴定费,二是一份单方胜诉的判决不如一个令双方都满意的调解方案。     于是,九重法庭庭长主动会同九重镇司法所所长、九重镇人大代表杜连举及九重镇人民调解员仼凡进行联动调解,采取一对一方式,以双方的争议焦点为切入点,向被告王某分析了原告张某提供的证据,释明了财产损害的缘由以及走司法鉴定需承担的额外费用。同时,又向原告张某解释了被告王某目前的经济状况,以法理、情理为出发点,反复做原、被告调解工作。通过积极沟通、辩法析理,最终双方在法庭中经多方联动调解达成一致意见,被告王某同意当庭支付原告张某500元并将剩余的1500元于10日内支付原告张某。庭审结束后,被告王某便在当天下午主动将剩余款项1500元全部支付原告张某。至此,案件得以妥善解决。
     淅川法院九重法庭坚持深化诉源治理,积极与辖区乡镇各部门进行司法联动调解,建立常态化“法庭+N”联合解纷机制,不断探索调解规则,整合调解资源,提高调解效能,实现纠纷源头化解,提升人民群众获得感和满意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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