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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淅川县政法机关推出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五十条措施

2022-11-15 10:57| 发布者: 法治河南| 查看: 255063| 评论: 0

摘要: 中国普法教育在线网讯 为贯彻落实省、市、县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部署,淅川县政法机关结合工作实际,推出淅川县政法机关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五十条承诺,努力营造公平正义的司法环境、便民顺捷的办事环境、规范有序的市 ...


中国普法教育在线网讯  为贯彻落实省、市、县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部署,淅川县政法机关结合工作实际,推出淅川县政法机关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五十条承诺,努力营造公平正义的司法环境、便民顺捷的办事环境、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安全稳定的治安环境、廉洁高效的法纪环境。

一、持续推进法治淅川、平安淅川建设。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巩固推进“雪亮工程”建设,开展“六防六促”专项行动,加强政法队伍教育管理,助力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提高执法司法服务效能,全面优化涉企重大决策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进一步加快办理速度,减少办理时限,由7个工作日压缩到3个工作日。

二、牵头开展送法进企系列活动。建立法律进企业常态化机制,组织政法干警、律师和法律工作者深入重点企业,问企所需、送法上门,对营商环境政策进行解读,增强企业管理者和职工依法经营、依法管理、依法维权意识。

三、开展涉企矛盾风险排查化解行动。完善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机制,扎实开展企业、市场周边大整治,加强企业、市场内部及周边治安防控能力建设,及时排查涉稳隐患,精准研判风险,着力从源头防范化解各类涉企矛盾纠纷风险,为企业高质量发展提供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

四、建立涉法涉诉涉企案件回访、满意度调查机制。及时督促政法各单位全面梳理尚未办结的涉企案件线索并建立工作台账,加快查办化解进度,推进案结事了。对已结案、已查否、已化解的各类案件,加强释法明理工作,组织政法各单位实施定期回访、满意度调查机制。

五、加强对涉企案件的执法监督。组织开展专项执法司法检查,重点检查政法各单位执行中央、省、市、县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情况,是否存在滥用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情况,最大限度减少执法司法行为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带来的不利影响。

六、推进涉企案件诉源治理建立人民调解员与员额法官对接配合工作机制,加强涉企案件诉前调解力度,减轻企业诉累。充分发挥财产保全功效,引导企业在诉前、立案时或诉讼过程中积极申请财产保全,做到“以保促调”“以保促执”。积极调解并督促企业履行完协议内容后及时解除保全措施,切实做到案结事了。设立诉前司法鉴定窗口,实行诉前司法鉴定告知制度,方便企业在诉前了解诉讼风险,明确诉讼请求,减轻企业诉讼压力。

七、畅通涉企案件绿色通道。在立案时对涉企案件加盖专属涉营商环境案件标识,确保涉企案件在立案、送达、排期开庭、审理、执行等方面享受“绿色通道”。压缩立案用时,确保涉企案件的审查、收案、立案、分案在当日内完成。引导企业利用“河南移动微法院”网上立案、网上缴费,使企业少跑腿,提高企业化解纠纷的便利性。

八、涉企案件全面提速。严格审限审批,实行涉企案件由主管领导、院长审批制度,确保以简易程序、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一般在30天内审结;以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一般在45天内审结;对于没有明确审限规定的案件和审判执行事务性工作,认真落实13710工作法,要在1个月内办结;破产案件平均审理天数一般不高于350天。

九、依法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坚持各类市场主体法律地位平等、权利保护平等和发展机会平等的原则,依法正确处理公司决议效力、股东知情权、利润分配权、优先购买权和股东代表诉讼等纠纷案件,提高股东诉讼便利度,加强股东权利保护。特别注重对中小股东依法享有的表决权、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优先购买权、监督权等权利的司法保护。促进公司治理规范化,增强社会投资积极性。

十、严厉打击涉企犯罪。依法打击强迫交易、损害商业信誉和产品声誉、破坏生产经营、合同诈骗、伪造公司印章、寻衅滋事等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犯罪;严厉惩处涉黑涉恶、盗窃、抢夺、敲诈勒索及利用职务便利侵占等财产犯罪;依法处理索贿受贿、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职务犯罪,切实保障企业及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营造平安稳定的经营环境。

十一、切实保障企业权益。认真办理涉行政处罚诉讼案件,针对行政审判工作中反映出行政单位不作为、乱作为等涉企行政诉讼,要在案件审结后的15日内向其上级行政机关发出司法建议;全面落实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确保出庭应诉率达到100%。

十二、全面提升执行效率。严格执行涉企案件流转时限规定,立案后24小时内完成案件接收、发出执行通知书、网络财产查控等工作。统筹采取线上线下财产查控措施,压缩涉企案件查控财产时长,加强财产处置环节监管,提升财产处置效率。充分发挥网络司法拍卖优势,加快财产变价流程,降低变价成本,帮助企业及时回笼资金、减轻资金周转压力、恢复生产经营活动。全面客观披露企业财产现状,规范评估、拍卖程序,保证财产处置公开透明,杜绝暗箱操作。全流程公开执行信息,充分发挥执行异议、复议程序功能,畅通涉执企业权利救济渠道。

十三、践行善意执行理念。坚持事前提醒制度,及时向被执行企业告知执行风险,提醒执行事项,预警拟采取“纳失”“限消”、追究刑事责任等强制措施情况,给予合理履行期限;对于确需采取保全措施的企业尽量“活封”“活扣”,在保证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同时,允许有关企业继续合理使用被查封、扣押、冻结的经营性涉案财物,最大限度降低执法办案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影响。

十四、注重延伸司法服务。深入开展“万人助万企”,结合“送法进企业”活动,通过登门拜访、实地走访、深入问访等形式,了解企业发展需求和遇到的困难,面对面察实情,手拉手办实事,精准帮助企业解决难题,进一步提振企业发展信心、增强企业发展活力,为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十五、开展涉案企业合规改革工作。立足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检察职能,发挥检察一体效能,加强与市场监管、税务、工商联、律师协会等单位协同,充分发挥第三方监管作用,加强合规方案审核把关。注重对第三方监管合规考察及评估工作的审查监督,对拟作不起诉的案件做到应听证尽听证。

十六、依法严惩侵害企业违法犯罪。切实履行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等职能,依法严厉打击各类侵害企业合法利益的违法犯罪行为,做到快捕快诉。推进扫黑除恶常态化,严厉打击欺行霸市、收取“保护费”、强买强卖、恶意阻工等黑恶势力犯罪,对黑恶势力背后的“保护伞”问题线索深挖细查,联合纪检监察部门做好“打伞”工作。重点查处司法工作人员在履职过程中侵害企业利益,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行为。同时加大追赃挽损工作力度,最大限度降低对企业经营的影响。

十七、常态化开展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犯罪立案监督活动。以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建设为契机,依托政法大数据平台,对侵犯企业和企业关键人员合法权益犯罪应立未立案件,监督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对动用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将经济纠纷拔高为刑事犯罪,危害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违法行为提高识别动用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将经济纠纷拔高为刑事犯罪、危害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监督公安机关撤销案件。

十八、常态化开展涉企羁押必要性审查活动。在办理企业涉嫌犯罪案件中常态化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依法落实非羁押诉讼措施。加强对企业实际控制人、经营管理人员、关键技术人员审查逮捕和延长羁押期限的审核把关,坚持能不捕的不捕;根据案件侦查进展情况无继续羁押必要的,依法及时变更为非羁押强制措施,为正常参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创造条件。

十九、常态化开展财产性强制措施精准适用活动。严格按照四不原则慎重查封、扣押、冻结和处置企业涉案财物,对正在生产运营或者投入研发的财产,原则上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用于疫情防控、抗洪抢险工作的财物,不得查封、扣押、冻结。严格区分违法所得与合法财产、涉案财产与非涉案财产,对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对合法财产或非涉案财产要及时解除强制措施予以发还。

二十、常态化开展涉企虚假诉讼监督活动。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检察部门加大涉企虚假诉讼监督案件的办理监督纠正一批侵害企业合法权益的虚假诉讼,依法依规移送一批侵害企业虚假诉讼、妨害作证等犯罪线索以及司法人员违纪违法线索,加强涉企虚假诉讼类案研判,推动与法院、公安机关建立打击涉企虚假诉讼工作联动机制,实行信息共享。

二十一、常态化开展涉企执行监督活动。对于企业申请法院执行的案件,法院怠于履行职责的,督促法院加快执行进度,尽快执行到位。在涉企行政执行监督中,发现法院、行政机关违法执行或者不履行、怠于履行执行职责的,依法提出检察建议。

二十二、常态化开展涉企“挂案”清理活动。加大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力度,对存在挂案风险的案件提前预警,对应移送而未移送审查起诉、应撤案而不撤案的案件根据具体情况及时提出监督意见。对案件本身证据、事实等存疑而形成挂案的,引导公安机关侦查,确保诉讼顺利进行。

二十三、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和财产安全。依法保护市场主体物权、债权、股权、知识产权等合法权益,切实保障市场主体合法财产不受侵犯、合法经营不受干扰。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的界限,坚决防止利用刑事手段插手干预经济纠纷,最大限度减少司法活动对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产生的不利影响,自觉维护企业声誉和品牌形象。

二十四、快速受理市场主体报警求助。对于市场主体受到侵害的各类报警求助,严格落实首接责任制,做到有警必处、有案必查、有事必办,快速受理、及时立案、依法办理、及时反馈,坚决禁止有案不立、立案不查和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问题发生。

二十五、严厉打击侵害市场主体利益的违法犯罪活动。对侵害市场主体利益的“盗抢骗”,电信诈骗、合同诈骗、职务侵占,侵犯知识产权、商业秘密,损害企业信誉、商业声誉等违法犯罪案件,做到快侦快破,以最快速度、最大限度挽回经济损失。保护企业经营者和职工的人身安全,对威胁恐吓、报复陷害、诬陷诽谤,以及强迫交易、敲诈勒索、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扰乱市场主体生产经营的涉黑涉恶违法犯罪,依法从重从快打击,重大案件挂牌督办。

二十六、对于涉及市场主体的犯罪线索,充分调查、审慎立案。对因经营管理不规范引发的问题,除法律明确禁止外,不以犯罪对待。对于涉及市场主体的民刑交叉案件,民事案件已经人民法院受理审判的,刑事案件立案需报经上级公安机关批准。

二十七、坚持公平公正理性文明执法。坚持主动服务、平等保护、规范执法,柔性执法,对涉及市场主体生产经营中的一般违法行为,要妥善处理,在执法过程中坚持实事求是,不搞“一刀切”,避免“一律关停”“先停再说”等做法,防止僵硬执法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造成负面影响。

二十八、慎用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性措施。在办理市场主体案件中,依法严格确定查封、扣押、冻结范围,严禁采取超范围、超数额、超时限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需要查封、扣押、冻结的,一般应当为市场主体预留必要的流动资金和往来账户。对于涉案市场主体正在投入生产运营的经营场所和正在用于科技创新、产品研发的设备、资金和技术资料等,原则上不予查封、扣押、冻结,确需提取犯罪证据的,采取拍照、复制等方式固定;对于案情重大,必须查封、扣押、冻结的,需经本级公安机关主要领导审批。

二十九、妥善保管、及时处理市场主体涉案财物。对市场主体涉案财物要全部交各级公安机关涉案财物保管中心统一管理、集中保管;对已经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进行快速审查,与案件无关的合法财产依法立即返还;对案件终结,财物在公安环节尚未处理的,要依法立即处理。

三十、慎用羁押性强制措施。对涉嫌犯罪的市场主体经营管理人员、技术业务骨干、高层次人才,依法慎用羁押性强制措施。对有自首、立功表现,认罪态度较好,社会危险性小,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不羁押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可以采取非羁押性强制措施。涉及市场主体的重大决策或者经营事项,在不妨碍侦查的前提下,涉案人员可以在公安机关监督下履行一定的企业经营管理职责,或者采取托管经营的方式,确保企业正常生产经营。

三十一、保障市场主体被监管人员行使企业管理职能。对于在公安监管场所内被监管的市场主体法人和技术、管理岗位核心人员,经办案单位同意,代理行使企业合法经营管理权的人员可将合同、企划书、项目书等涉及企业正常经营的文书等通过监管部门转交被监管人员进行研究、阅读、审签等,确保企业正常运转,不因经营者违法犯罪使企业正常经营受到影响。

三十二、实现行刑无缝衔接。按照公安机关受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相关规定,做好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侦办工作,实现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无缝衔接,切实提升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打击效能,始终保持对食品药品安全、环境保护、金融秩序、税务监管、知识产权、安全生产等领域刑事犯罪的高压严打态势,坚决杜绝移案不收、立案不侦等情况。同时,不得将经济纠纷当作犯罪处理、将民事责任变成刑事责任。

三十三、推行案件快速办理。推行涉企案件快速办理机制,在严守法律底线的同时,提高办案效率,加快办案进度,除特别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外,依法快速办结,尽量减少对企业生产经营的影响。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及时提出处理意见,积极协调检法机关加快办案进度;对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且经分析研判,证据收集难度较大的案件以及主要犯罪嫌疑人系企业经营人员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办案单位应当依法研究、分析案情,完善侦查方案;涉企案件自立案之日起规定时间内,在全面深入细致侦查后,尚不能认定有犯罪事实的,报经市局批准,可以依法撤销案件,不得久拖不决。撤案后发现有新的证据表明存在犯罪事实,符合立案条件的,依法重新立案。实现行政案件繁简分流,在不降低证据要求和证明标准的同时,进一步提高行政案件办理效率,加快办案进度,缩短办案周期。

三十四、贯彻落实司法政策。严格遵循罪刑法定、疑罪从无、宽严相济和刑罚谦抑性等原则,对能通过经济、民事、行政手段处理的,尽可能不用、少用、慎用刑事手段处理。准确把握法律政策界限和证据标准,坚决防止利用治安、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坚决防止把经济纠纷作为违法犯罪处理。对一时难以查清判明性质的,尽可能引导当事人通过调解、民商事诉讼等途径解决。对涉嫌经济犯罪的案件与人民法院正在审理或者作出生效裁判文书的民事案件,属于同一法律事实或者有牵连关系,不符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的立案条件的,不得立案侦查。

三十五、建立防假打假工作机制。在食品、药品、农资、加工等领域知名品牌市场主体内建立防假打假工作室,完善联合工作机制,充分发挥防假打假效能作用。通过开展专(兼)职民警定期巡访、召开警企联席会议、建立微信群等多种方式,及时发布预警信息,提升市场主体防假识假能力。对本地企业实施域外保护,协调异地公安机关打击侵害我市企业合法利益的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活动。

三十六、有效整治突出执法问题。围绕法律适用、办案程序、证据质量、案件事实等方面,采取有力措施推进积案清理工作,组织对涉企案件开展集中攻坚,有效化解清结长期未结涉企积案、立案后未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强制措施解除后不移送审查起诉、不撤案等积案。定期清理排查涉及民营企业的各类执法突出问题,重点查纠整改有案不立、立而不查、拖案不处,插手经济纠纷、滥用刑事侦查手段为企业追债,违规查扣企业财产以及对民营企业知识产权保护不够、打击滋扰企业黑恶势力不力等方面的问题。对排查出的问题和案件线索,逐一核查整改,着力整治涉企执法不作为、乱作为等问题,最大限度地维护企业合法经济利益。

三十七、严格规范对市场主体的检查行为。严禁巧立名目、随意检查、多头检查、重复检查,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严禁以办案为由随意约谈企业法人、肆意入企检查等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行为。

三十八、严禁逐利执法。严禁在办理涉企案件时为非法牟利久拖不结,超范围、超数额、超时限查封、扣押、冻结企业资产。

三十九、对市场主体向公安机关提出的投诉举报,建立一案双查制度。严格落实涉法涉诉信访事项“首接首办”责任制,健全涉企信访受理登记、交办督办、告知反馈制度,做到事事有回音,件件有结果。对市场主体提出的投诉举报,建立一案双查制度,一要审查办案单位执法是否适当,二要审查办案人员是否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确保投诉举报事项得到妥善处理。

四十、严格规范涉民营企业行政执法。健全完善对民营企业行政执法活动工作规范,明确执法流程,完善执法工作记录,避免执法活动对民营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造成影响。准确适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做到罚当其责、公正合理。

四十一、健全完善执法监督机制。严格执法办案监督管理,进一步完善网上执法巡查、信访案件核查、重点个案监督等机制,加强对涉企案件立案、采取强制措施、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易出问题环节的监督,发现有插手经济纠纷、滥用强制措施、违法扣押、冻结资金等执法问题的,坚决予以纠正。进一步严明公安民警工作纪律,在检查执法、调查取证等与民营企业接触过程中,减少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干扰,杜绝任性执法。对违法违规民警,第一时间纠违纠错并依法依纪严肃问责追究。

四十二、强化涉企普法宣传教育。认真组织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河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工作。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要求,利用多种途径、多种方式,在涉企执法办案中强化说理释法力度,宣传报道一批依法保护企业发展的典型案例。积极利用网格化治理机制优势,充分发挥政法网格指导员队伍作用,组织开展“送法进企业”活动,加大对知识产权、环保等法律法规宣传力度,提高普法教育的针对性。对社会广泛关注的涉企大要案件,要完备舆情处置预案,严格落实“三同步”工作机制,积极应对可能出现的负面舆情。

四十三、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出台《淅川县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指导各部门编制、公布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清单,加强监督检查,推动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8月份在我县全面实施,从制度层面解决企业办证多、办事难、多头跑、来回跑等问题,不断提升企业满意度和获得感。

四十四、加大涉企行政执法监管力度。严格落实行政执法公示、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推进行政执法严格规范、公正文明。严格落实《河南省行政执法条例》《河南省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办法》,开展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和涉企行政执法案件评查,坚决查处影响营商环境的法不作为、慢作为和乱作为行为,构建科学有效的权力运行监督体系

四十五、加强涉企行政复议工作。在公共法律服务大厅设立行政复议受理窗口,快速受理、快速审理涉企行政复议案件,有效规范行政执法行为,鼓励律师代理涉企行政复议案件,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四十六、加快推进涉企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在县公共法律服务中心设中小企业服务窗,为中小企业提供普惠均等、智能精准、便捷高效的公共法律服务。整合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公证、法律援助、人民调解等法律服务资源,为市场主体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和法律救济等服务,引导和帮助市场主体依法维权

四十七、常态化开展企业“法治体检”公益法律服务。组建企业公益法律服务律师团,走访企业,提供法律咨询培训法律知识,增强企业人员法律意识,开展法治体检,服务防范化解企业重大风险支持律师担任企业法律顾问

四十八、开展“送法进企业”活动。根据企业服务需求,建立服务企业名录,精选政治过硬、熟悉企业法律事务的律师、公证员、普法志愿者,组建“送法进企业”宣讲服务团,组织人员编印《企业经营者应当掌握的法律红线》,定期到企业内开展宣传教育和引导活动,实现企业法律培训制度化、常态化,不断提升企业自身法治能力和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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