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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有集体合同需要付双倍工资?

2023-6-15 11:25| 发布者: 普法在线| 查看: 374379| 评论: 0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依法订立的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但这并不等于用人单位便可以用集体合同来替代劳动合同。因为集体合同是指工会代表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通过平等协商签订的协议;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不同的劳动者个人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


作为劳动法规定的两种合同形式,二者有着本质区别:


一是签订集体合同的目的是为了维护劳动者的整体合法权益;而签订劳动合同的目的在于确立劳动者个人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二是集体合同的一方是工会(没有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为职工推举的代表)代表全体职工;劳动合同的一方只能是劳动者个人。


三是集体合同的内容不仅规定用人单位的一般劳动和生活条件,而且涉及劳动关系的各个方面,内容具有广泛性、整体性,其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签订后还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备案;劳动合同的内容只涉及劳动者个人和用人单位,只要劳动者个人和用人单位认可即可,与他人无关。


四是集体合同适用于用人单位的全体职工;劳动合同仅对劳动者个人有约束力。


《劳动法》第16条规定的“职工个人与企业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也表明在集体合同下,同样有劳动合同的存在。正因为集体合同不等于劳动合同,而目前也没有可以用集体合同替代劳动合同的任何法律依据,必须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向其支付双倍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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