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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冒商标 害人害己

2024-2-25 22:57| 发布者: 编辑朱海荣| 查看: 17547| 评论: 0|原作者: 艾哲 唐艺欣 熊佳|来自: 中国普法教育在线网

假冒商标 害人害己

艾哲  唐艺欣 熊佳
  “明明是自己的注册商标,却被他人冒用以低价销售,导致自身经济收入下降。”近日,北塔区人民检察院办理了一起假冒注册商标案件,犯罪嫌疑人谢某在商标授权到期后,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非法经营数额14万余元,违法所得3.5万余元。

  “没有销售清单,也没有电话号码,我一般需要购买床垫的话只能和他微信联系,送货过来基本上是两种品牌的床垫,货到后直接现金或者微信付款,没有提供发票。”谢某的客户向检察官陈述。谢某在销售床垫时,不会主动告知客户床垫的品牌,而是单纯地询问客户所需床垫的数量、厚度和类型,刻意模糊品牌概念。

  谢某从2008年开始在邵阳市经营床垫加工厂,谢某的妻子在加工厂里做穿床网的工作,他自己驾驶货车负责送货、联系业务和购买原材料,直到2020年招聘了一位员工,做一个床垫有8元的提成,然后在2022年对加工厂进行了工商登记。2016年8月至2020年12月,M公司授权谢某的加工厂加工、生产、销售某品牌系列床垫,授权到期后,谢某未再与M公司重新申请延长授权,而是从别处购进某品牌商标,在自己生产的床垫上进行贴牌并销售。

  “为了节省成本,授权到期后我没有再与M公司进行签约,这些客户也不清楚我是没有经过公司授权许可的。”案发后,谢某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主动上缴了违法所得3.5万元。因谢某系M公司老客户,未对该公司造成严重损失和不良影响,M公司对谢某的侵权行为予以谅解。

  北塔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谢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的情节,且已积极退赃,取得了被侵权公司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谢某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知识产权保护是塑造良好营商环境的重要方面,严厉打击侵权假冒违法犯罪,深化净化消费市场环境,就是积极助推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北塔区人民检察院负责人表示,将继续以“严”的基调,对标市场主体所需所盼,把优化营商环境融入到检察履职的全过程,用心用情用法用智服务各类市场主体,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

审发:朱海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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