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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牟利益造伪证 得不偿失受处罚

2024-3-27 10:27| 发布者: 编辑朱海荣| 查看: 25545| 评论: 0|原作者: 艾哲 王宁 石原松 熊佳|来自: 中国普法教育在线网

为牟利益造伪证 得不偿失受处罚

 艾哲  王宁  石原松 熊佳

  近期,新宁县人民法院在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对于当事人伪造证据、妨碍诉讼的行为,作出罚款3000元的处罚决定,有效维护了司法权威,彰显了法律尊严。

  2022年7月,李某与曹某、陈某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三人不同程度受伤。2024年1月,李某诉至法院请求赔偿。为支持自身诉求,李某提交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病历资料及医疗费发票、司法鉴定意见书、护理费转账凭证及收据等证据材料。

  2024年3月,该案庭审过程中,承办法官经核实发现,李某提交的微信转账记录中,有一笔标注转账给鄢某(鄢某系案外人,与本案无关)的转账凭证,实际收款人却系李某女儿小李,且小李在收到转账后3分钟内将8000元又转回给李某。

  同时,承办法官在核实李某提交的案外人达某出具的护理费收据真实性时发现该收据系虚假证据。达某系李某亲属,但庭审中,李某隐瞒与达某的亲属关系,并坚称达某系经专业护工介绍为其提供护理服务,经法官多次发问仍不承认存在亲属关系的事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当事人应如实提交证据。李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法院出具虚假证据,妨碍了正常的民事审判活动。庭审结束后,考虑到李某承认错误态度良好,且未对本案实体审理造成严重影响,法院依法作出处罚决定,对李某罚款3000元。后续,该案依法判决,李某也主动缴纳了罚款。

  诚信诉讼是法治社会对每一个当事人最起码、最基本的要求;证据是法院查明事实的主要依据,在法院审判案件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法律在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同时,必然会对妨碍诉讼的行为持“零容忍”态度,对违反诚信诉讼的行为予以制裁。诉讼参与人应依法参与诉讼,不要试图挑战法律的底线或钻法律的空子,若为了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者逃避自身法律责任、加重对方责任负担,伪造证据、作虚假陈述、扭曲事实真相,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特别是具有较高法律素养的代理律师或者法律工作者,如参与伪造证据、引导或教唆当事人作虚假陈述或扭曲事实真相的,一经查实,法律必定严惩不贷,决不姑息。

审发:朱海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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