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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物抵债”,巧解执行难

2024-3-24 10:47| 发布者: 编辑朱海荣| 查看: 23019| 评论: 0|原作者: 艾哲 蒋亮 石原松 熊佳|来自: 中国普法教育在线网

“以物抵债”,巧解执行难

 艾哲  蒋亮  石原松 熊佳
  近日,隆回县人民法院采取“以鱼抵债”的方式巧解积案,成功执结3件执行难案件,切实保障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张某某与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法院判决,由李某某给付张某某货款377600元;海某与何某某、李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法院判决,李某某、何某某返还海某借款本息124566.67元及后续利息;罗某某与李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法院调解,李某某应偿还罗某某借款180000元。3个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依法对被执行人李某某、何某某名下财产进行线下线上查询,穷尽执行措施,发现被执行人李某某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3年后,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经法官调查核实,被执行人李某某在村里承包了水库养鱼,案件恢复执行。考虑到现在水库里面的鱼苗还没有长大,强制打捞售卖会对申请人债权造成一定损失,经主办法官多次主持调解,被执行人李某某将水库放养的全部鱼苗及其他设施以物抵债按比例偿还申请执行人海某、张某某、罗某某,水库鱼苗放养后期投入及售卖由懂饲养技术的申请人张某某负责,鱼苗售卖后张某某第一时间支付海某、罗某某所占份额折抵的价款35000元、40000元,剩余部分全部归张某某所有,申请执行人海某、张某某、罗某某自愿放弃其他赔偿。至此,三案圆满执结。

审发:朱海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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